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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過萬到兩千出頭!物業經理簽了這份“責任狀”,工資直接縮水八成?法院判了!
“領導說就是嚇嚇我們,不會真扣工資的!”
江陰某物業公司的物業經理小陸,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在深夜24點簽下的一紙《物業費收繳確認書》,會讓自己的工資從月均1.1萬直接跌到兩千多——這不是“責任狀”,更像是一份“降薪令”。
當物業企業把“100%物業費收繳率”綁上員工工資,當“績效管理”變成“單方面壓榨”,這場勞動糾紛的背后,不僅藏著勞動者的無奈,更給所有物業公司敲響了警鐘:到底該如何平衡管理目標與員工權益?
案例還原:一份深夜簽訂的“確認書”,讓工資蒸發80%
小陸在江陰一家物業公司做物業經理,2022年11月到2023年10月期間,他的月平均應發工資穩定在11082.56元,雖然工作不算輕松,但收入能撐起家庭開支,他原本挺滿意。
但2023年11月19日,一切都變了。
那天晚上23點58分,公司突然要求小陸簽署一份《物業費收繳確認書》,內容很“苛刻”:必須在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小區“物業費100%收繳率”,如果沒完成,工資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月發放。
“當時都快半夜了,領導催著簽,還說就是走個形式,嚇嚇我們,不會真扣工資。”小陸雖然覺得不對勁,但想著領導的“口頭承諾”,又擔心不簽會丟工作,最終還是簽了字。
可他沒想到,公司真的“說到做到”——2023年11月,他拿到的工資只有1630.01元;12月更慘,只有2023.01元,兩個月的收入加起來,還不到以前一個月的零頭。
更讓小陸委屈的是,“100%收繳率”根本就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他手里有一堆證據:小區的問題匯總里寫得明明白白——物業費收支混亂,業主根本不清楚錢花在哪;消防設施長期沒人維護,安全隱患一堆;安保和保潔管理不到位,樓道里的垃圾經常堆好幾天;綠化和設備壞了也沒人修,甚至房屋質量問題都沒人管。
早在2022年10月,當地政府都專門開了座談會,要求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在當月25日前整改這些問題,可公司一直沒落實。“業主連小區基本服務都不滿意,怎么可能100%交物業費?”小陸覺得,公司這是把“收不上物業費”的鍋,全甩給了自己。
2023年11月21日,忍無可忍的小陸遞交了辭職申請書,實際工作到12月25日就離職了。2024年4月30日,他拿著勞動合同、工資條、確認書等證據,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這兩個月的工資差額。
法庭交鋒:是“績效管理”還是“違法降薪”?
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小陸和物業公司的說法完全對立,核心爭議就一個:這份《物業費收繳確認書》到底有沒有效?
小陸拿出了關鍵證據:
1. 同事張某的微信記錄:張某當時也簽了確認書,她在11月19日23:58給丈夫發了確認書圖片,附言“在想辦法扣我們錢”,證明簽確認書的時間是深夜,明顯不是正常工作溝通時間;
2. 小區問題匯總和政府座談會紀要:直接證明物業費收不上來,是公司服務不到位導致的,不是自己工作不力;
3. 釘釘考勤記錄和工資流水:清晰顯示自己正常上班,但工資被大幅克扣。
“這根本不是協商一致,是公司脅迫我簽的!而且100%收繳率客觀上就做不到,公司這是把管理責任轉移給員工,還單方面降薪!”小陸的態度很堅決。
但物業公司卻覺得自己沒錯:“我們有用工自主管理權,確認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小陸簽了字就該認。他沒完成指標,扣工資是合理的績效管理,他現在要工資差額,就是不講誠信!”至于指標能不能完成,公司說“跟案子沒關系”。
法院判決:確認書無效!公司需補足工資差額
江陰法院審理后,直接站在了小陸這邊,認定物業公司的做法違法,判決公司補足工資差額。二審無錫中院也維持了原判。
法官的理由很明確,每一條都戳中了物業公司的“痛點”:
1. 指標不合理,是轉移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把“100%物業費收繳率”作為核心考核指標,本質是把“自己服務不到位、業主不滿意”的責任,轉移給了物業經理。而且公司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這個指標是合理、可實現的——畢竟小區本身一堆問題沒整改,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合理訴求,讓物業經理背這個鍋,顯然不公平。
2. 工資波動太劇烈,影響員工基本生活:小陸原本月入過萬,扣完后只剩兩千出頭,縮水了80%左右。這種考核機制完全沒考慮勞動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嚴重影響了小陸的正常生活,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初衷。
3. 確認書不是“協商一致”,是單方脅迫:簽確認書的時間是深夜24點左右,明顯超出正常上班時間,公司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是和小陸平等協商的。這本質上是公司利用自己的主導地位,強迫員工簽了不公平的條款,屬于“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最終,法院認定《物業費收繳確認書》無效,物業公司必須按照小陸以往的正常工資標準,補足11月和12月的工資差額。
法官還特別提醒:企業可以搞績效管理,但不能“任性”;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雙方協商,涉及工資、崗位這些關鍵問題,一定要公平合理,不然很可能違法。
延伸思考:物業公司該如何保障員工薪資福利?
小陸的案例,不是個例。很多物業公司為了“壓成本、提效率”,會把物業費收繳率、業主滿意度等指標和員工工資強綁定,甚至搞“一刀切”的考核,但往往忽略了“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不僅留不住人,還可能吃官司。
其實,物業公司要做好薪資福利保障,關鍵要抓住“合法、合理、公平”三個核心,具體可以從這5點入手:
1. 績效指標別“拍腦袋”:要“接地氣”,能實現
小陸的悲劇,從一開始就錯在“100%物業費收繳率”這個不切實際的指標。物業公司制定績效指標時,一定要結合實際,不能憑空設定。
比如物業費收繳率,不能直接定“100%”,可以參考小區往年的收繳數據(比如去年是85%,今年可以定88%),再結合小區的整改進度(比如本月完成消防設施維修,收繳率目標可以提高2%),這樣的指標才“踮踮腳夠得著”,員工才會有動力。
還要考慮“不可控因素”:如果小區因為開發商的房屋質量問題(比如漏水、墻體開裂)導致業主拒交物業費,這顯然不是物業經理能解決的,就不該把這個鍋算到員工頭上。可以把“可控因素”(比如物業服務響應速度、保潔質量)作為核心考核點,這樣才公平。
2. 工資結構要“穩”:別讓績效綁架基本生活
很多物業公司的工資結構是“低基本工資+高績效工資”,比如基本工資就按最低工資標準(2000多),績效工資占80%,這樣一旦績效不達標,員工工資就會暴跌。
其實更合理的結構是“高基本工資+合理績效工資”:比如物業經理的基本工資可以設定為當地社平工資的1.2-1.5倍(比如當地社平工資6000,基本工資可以定7000-8000),績效工資占30%-40%。這樣即使績效稍差,員工也能拿到足夠的基本工資維持生活,不會因為一次考核就陷入經濟困境。
而且,績效工資的扣除也要有“底線”:比如每月扣除的績效工資,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總額的20%,全年扣除的績效不能超過年度總工資的10%,避免“一扣到底”。
3.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協商一致”,別搞“單方面通知”
小陸的案例里,公司最大的錯就是“單方要求簽確認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工資、考核方式這些屬于勞動合同的關鍵內容,要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公司說了算。
比如要調整績效指標,正確的做法是:
a. 提前和員工溝通,說明調整的原因(比如小區整改后,服務質量提升,收繳率目標可以適當提高);
b. 召開座談會,聽取員工的意見(比如員工覺得指標太高,能不能分階段實現);
c. 雙方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而不是深夜催著簽字,更不能說“只是走形式”。
如果員工不同意變更,公司不能強迫,更不能用“不簽就開除”“扣工資”威脅,不然就是違法。
4. 薪資福利要“透明”:讓員工清楚“錢怎么來、怎么扣”
很多物業員工對工資有意見,不是因為工資低,而是因為“不清楚錢怎么算的”:為什么這個月績效扣了500?公共收益提成怎么沒發?
物業公司可以建立“薪資透明機制”:
a. 每月發工資時,附帶詳細的工資條,注明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扣除項(比如社保、個稅、績效扣除原因);
b. 每季度召開一次薪資說明會,解釋績效指標的完成情況、薪資調整的依據;
c. 把績效制度、薪資結構張貼在公司公告欄,或者發在員工群里,讓大家隨時能看。
透明了,員工才會覺得公平,減少猜忌和矛盾。
5. 留好“緩沖帶”:給員工申訴和改進的機會
不是所有績效不達標都是員工的錯,也可能是指標不合理、或者員工遇到了特殊情況(比如家里有事影響工作)。物業公司不能一上來就“扣工資”,要給員工“緩沖”:
a. 建立申訴渠道:如果員工對績效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或管理層申訴,公司要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重新核查;
b. 制定改進計劃:如果員工確實沒完成指標,不是直接扣錢,而是和員工一起分析原因,制定改進計劃(比如員工溝通能力弱,就安排溝通技巧培訓;對小區情況不熟悉,就安排帶教);
c. 設立“容錯機制”:如果員工是第一次沒達標,或者差距不大(比如目標88%,實際86%),可以不扣績效,或者只扣一部分,給員工改進的時間。
寫在最后:員工有保障,服務才會好
物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其實是員工——尤其是物業經理、保安、保潔這些和業主直接打交道的崗位,他們的狀態直接影響服務質量。
如果公司只想著“壓指標、扣工資”,員工帶著怨氣工作,怎么可能用心服務業主?業主不滿意,物業費自然收不上來,最后形成“員工流失→服務下降→收繳率低→更壓指標”的惡性循環。
相反,當物業公司能保障員工的薪資福利,讓員工覺得“付出有回報、工作有尊嚴”,他們才會主動提升服務:物業經理會用心解決小區問題,保安會認真巡邏,保潔會把小區打掃干凈……業主滿意了,物業費自然愿意交,公司也能良性發展。
小陸的案例,給所有物業公司提了個醒:績效管理不是“壓榨工具”,薪資福利也不是“成本負擔”,而是“雙贏的橋梁”。只有守住法律的底線,兼顧企業利益和員工權益,才能走得更穩、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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