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肉食調料水產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7日,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肉食調料水產部監督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某品牌低脂培根、雞胗、雞腳、火鍋料等35種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農家小酥肉、迷你香腸小串、南乳汁等3種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不可見。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僅能提供上述38種食品的11種購銷憑證,經核算38種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68.7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和標簽不符合規定的38種食品、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圍生產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3月13日,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其在某電商平臺購買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曲粉[紅曲米],其外包裝虛假標注人體所需4種核心營養素,違反國家食品安全強制標準和食品安全法。2025年4月1日,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庫房存放紅曲粉[紅曲米]28袋,標簽未標注食品添加劑和營養成分表,標注的“每100g含蛋白質32.89克、脂肪3.0克、碳水化合物65.79克,鈉5197毫克”不符合規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2025年2月15日從蘭州某調料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特紅曲面10斤,2025年2月20日對上述特紅曲面進行分包裝生產,共生產150克/袋規格的紅曲粉[紅曲米]33袋,2025年2月21日,當事人將生產的33袋紅曲粉[紅曲米]銷售給某商貿有限公司,該商貿公司通過網絡平臺銷售5包,因標簽問題,剩余28包未銷售,并退回當事人。當事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無食品添加劑紅曲粉[紅曲米]生產類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的規定,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沒收超范圍生產且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紅曲粉[紅曲米]28袋,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生產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8月14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送涉嫌違法線索的函》,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圍生產“紅棗枸杞汁”,生產的“籽瓜罐頭”未貼標識標簽。當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內存放有未標注生產日期的250ml紅棗枸杞汁15000罐,未按照要求張貼標識標簽籽瓜罐頭10000瓶。經立案調查,當事人2023年年底從新疆購進食品原料紅棗100kg,從縣內農戶家中購進食品原料枸杞80kg,在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生產紅棗枸杞汁)情況下,2023年12月底生產15000罐紅棗枸杞汁。2024年年底從縣內農戶家購進食品原料籽瓜10000斤,2025年1月生產10000瓶籽瓜罐頭。以上產品未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沒收紅棗枸杞汁15000罐、籽瓜罐頭10000瓶,罰款14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大餅店未按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5月6日,白銀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對某大餅店生產經營的油餅進行抽檢。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6月5日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經立案調查,當事人2025年5月6日生產加工上述油餅共計60個,銷售價格2元/個,截止檢查時60個油餅已全部售出,當事人加工上述油餅時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復配膨松劑(泡打粉),使用該食品添加劑時當事人僅憑個人經驗進行添加造成上述油餅鋁的殘留量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糧油店經營腐敗變質食品案
2025年7月25日,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肉食調料水產部監督檢查,在該店內冷藏柜內檢查發現生豬肉大骨頭9.4斤已腐敗變質。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從某肉店共購進數量203斤生豬肉大骨頭,已銷售193.6斤,剩余9.4斤。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平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沒收生豬肉大骨頭9.4斤、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白銀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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