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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涉及上訴人傅強(化名)與被上訴人王芳(化名)之間的婚約財產糾紛。傅強與王芳于2018年相識戀愛,2024年7月恢復關系并商討結婚,期間傅強分三次向王芳轉賬共計271,000元,附言均為“房款”或“購房款”。王芳用該筆款項支付了成都市成華區一處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記于其個人名下。后雙方因矛盾分手,傅強訴請返還轉款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轉款系雙方共同購房的出資,不屬于彩禮,駁回了傅強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定,轉款基于婚戀關系且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屬于婚約財產,但因雙方存在同居、懷孕及人流等情況,酌情判決王芳返還200,000元。(案例來源: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川08民終102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若給付財物與締結婚姻目的密切相關,且該目的未能實現,接收方應酌情返還。法院需綜合考量雙方情感因素、同居情況、財物價值及當地習慣等因素,適用公平原則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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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約財產的法律認定:彩禮與共同投資的界限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271,000元轉款的性質——是彩禮還是共同購房款?作為法律從業者,我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更符合法律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彩禮的認定需綜合給付目的、當地習俗、財物價值等因素。傅強的轉款均備注“房款”,表面看與購房直接相關,但關鍵在于其隱含的婚姻目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多次討論領證、見家長等事宜,傅強也曾承諾“婚后共同還貸”,這充分說明轉款以結婚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彩禮并非僅限于傳統禮金,還包括為促成婚姻而給付的大額財物。本案中,房屋雖登記于王芳名下,但傅強并無共同購房的書面協議或產權約定,其轉款行為更貼近“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反之,若認定為共同投資,則需明確雙方合意和產權共有意圖,但聊天記錄中傅強曾表示“房子是你的名字”,缺乏共有意思表示。張萬軍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婚約財產的界定需避免形式主義,應深入考察給付背景:“當金錢往來嵌入情感關系時,法律須穿透表象,審視其真實目的。備注‘房款’不必然否定彩禮屬性,若婚姻目的落空,公平原則要求適當返還。”
三、公平裁量與習慣法的適用:法律的人性化考量
二審法院判決部分返還200,000元,體現了法律對婚戀糾紛的靈活處理。根據《民法典》第十條,法律未規定時可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雙方同居、王芳懷孕并人流等事實,直接影響返還數額的裁量。傅強主張全額返還,但法院考慮到王芳在情感和身體上的付出,以及購房后實際承擔房貸的壓力,通過酌減返還額平衡了雙方利益。
張萬軍教授分析稱,此類案件需避免“全有或全無”的機械裁判:“婚約財產糾紛并非簡單的債務關系,它交織著情感、社會習俗和公平正義。二審法院援引習慣法,結合同居、妊娠等情節,作出部分返還的判決,既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則,也體現了司法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此外,房地產市場行情和資金用途也是考量的因素——王芳將轉款全部用于購房,若全額返還可能造成不公;但完全駁回請求,則忽視傅強婚姻目的落空的損失。
這一判決警示公眾:婚戀中的大額財物給付需明確性質,必要時通過書面協議固定證據。同時,法律在裁量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捍衛契約精神的同時,呵護社會倫理與個體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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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婚姻法律師辦公場所附近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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