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號晚上,杭州拱墅區運河邊的風帶著秋夜的涼意,來往行人不算多。突然,“撲通” 一聲悶響劃破安靜 —— 有路人發現,運河水面上有個人影在掙扎,雙臂胡亂拍打水面,身子時不時往下沉,眼看情況越來越危急,岸邊有人急得喊 “救人”,可在場的大多不會游泳,只能干著急。
就在這時,路過的高先生聽見動靜跑了過來。他沒顧上多問,扒拉了一下外套就往河邊沖,拖鞋都沒來得及脫就踢到了一邊。“當時根本沒想水有多涼,就看見人快不行了。” 后來高先生回憶,剛跳進河里,冰涼的河水就往衣服里灌,凍得他一哆嗦,河底還全是硌人的碎石子,腳剛踩下去就被劃了一下,疼得他直皺眉。
他奮力往女子身邊游,離近了才看清,落水女子已經沒多少力氣了,眼神發慌,嘴里還嗆著水。高先生趕緊繞到她身后,一只手從腋下托住她的身體,避免她再嗆水,另一只手使勁往岸邊劃。可女子大概是太害怕,下意識想抓住東西,好幾次差點把高先生也拖下去。高先生一邊穩住身形,一邊大聲安撫:“別慌!抓著我,我帶你上去!”
岸邊的路人也沒閑著,有人找來了繩子,一頭系在岸邊的欄桿上,另一頭扔給高先生。高先生先把繩子在女子腰上繞了兩圈,打了個結,喊著 “大家一起拉!慢點兒!”,配合岸邊的人一點點把女子往岸邊拖。等把女子送上岸,高先生自己已經沒多少力氣了,想抓著繩子上岸時,才發現繩子不夠長。他只好又往河中間游了幾米,找了個水淺點的地方,踩著碎石慢慢爬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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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岸后,高先生才發現腳底的傷口一直在流血,襪子都被染紅了,口袋里的耳機也不見了 —— 應該是救人時不小心掉河里了。他顧不上疼,先看了眼被救女子的情況,見對方意識清醒,有路人在照顧,才獨自一瘸一拐地去了附近醫院。醫生清理傷口時告訴他,碎石子劃得挺深,還得打破傷風針,前后折騰到半夜才回家。
因為這是高先生第一次救人,心里又激動又有點后怕,剛好當時有路人拍了救援的視頻,他就找對方要了過來。10 月 15 號,他把視頻發到了自己的社交賬號上,想著留個紀念,也盼著能得到網友的認可。可誰也沒想到,這段視頻竟讓后續的事情變了味。
視頻發出去沒一會兒,被救的女子就找上了高先生,語氣挺急,讓他趕緊把視頻刪掉。高先生還沒來得及琢磨怎么處理,對方直接以 “侵犯肖像權” 為由,向平臺舉報了。很快,平臺就把高先生發的視頻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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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讓高先生又委屈又寒心,他覺得自己沒做錯什么,視頻里也沒拍清楚女子的臉,怎么就侵權了?10 月 19 號,他不甘心,把視頻里可能暴露女子身份的地方打了碼,又重新發了上去,還說 “救人沒錯,見義勇為更沒錯”,就是有點后悔 “救錯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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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爭議沒停,網友們在評論區吵得不可開交,兩邊觀點各不相讓。
不少網友看完事兒的來龍去脈,都替高先生覺得委屈。有人說:“秋夜跳河救人,自己受傷丟東西,沒要感謝就算了,反而被舉報,這不是典型的‘農夫與蛇’嗎?” 還有人擔心,要是連做了好事記錄一下都要被追責,以后誰還敢在危急時刻伸手?甚至有網友翻出高先生獨自去醫院打針的細節,直言 “寒心”,覺得被救女子 “忘了本”,不該用法律當 “武器” 對待恩人。
但也有另一撥網友保持理性,覺得不能光憑情感下判斷。他們說:“被救是一回事,隱私是另一回事。就算高先生是好心,也不能替別人決定‘要不要被公開’。” 有人舉例,要是自己落水后狼狽的樣子被發到網上,親戚朋友刷到了多尷尬,“換作誰都可能不舒服”,還提到法律本就保護肖像權,被救女子舉報只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算不上 “忘恩負義”。兩邊各有各的道理,爭論了好幾天都沒停。
后來,律師也出來說這事兒了。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的畢強律師解釋,判斷是不是侵犯肖像權,關鍵看 “能不能認出來”,不是非得拍清正臉才行。就算視頻里臉模糊,要是結合穿著、發型、救人的地方這些信息,親戚朋友能認出是被救女子,那就算是法律上說的 “肖像”。
律師還說,《民法典》里明確規定,沒經過肖像權人同意,不能隨便公開人家的肖像。高先生發視頻是為了 “留紀念、求夸贊”,不屬于新聞報道、政府辦事這類能免責的情況,所以還真可能構成侵權。不過,救人是救人,發視頻是發視頻,這是兩碼事,不能說救了人,就有權隨便發別人的視頻。好在高先生沒惡意,被救女子也只是讓刪視頻,真要是走法律程序,高先生也不會承擔太重的責任。另外,高先生救人時花的醫藥費、丟耳機的損失,也能找被救女子要補償。
最后,高先生還是把視頻下架了,還公開道了歉,說自己沒經過人家同意就發視頻,確實是自己的錯。其實這種事之前也發生過,比如安徽馬鞍山就有救孩子的人發視頻,被孩子家長說侵權。這也提醒大家,見義勇為是好事,但也得注意尊重別人的隱私,別好心辦了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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