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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提供宴席菜自選品加工服務,
經理按照客戶要求訂購海鮮,
供貨商卻送貨遲到引發爭議,
貨款該由誰支付?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黃老板系一名海鮮供應商,陳某系某酒店銷售經理,因該酒店提供宴席自選菜品加工業務,雙方常有業務往來。2024年6月22日,陳經理以其客戶鄭某舉辦宴席的名義,向黃老板訂購了一批高檔海鮮。雙方約定,由黃老板將食材于次日清晨七點送至陳經理所在的酒店,由酒店加工后作為宴席主菜。
不料,送貨當日,黃老板的運輸車輛途中拋錨,致使無法準時送達。黃老板立即致電陳經理,經雙方協商,同意將送貨時間寬限至上午十點。十時許,海鮮送達酒店后,后廚進行處理。但因時間過晚,海鮮上桌時宴席已近尾聲,不少賓客已然離席。宴席主人鄭某對此極為不滿,認為海鮮作為壓軸主菜未能如期上菜,嚴重影響了宴席效果,故拒絕支付此筆貨款。
因貨款無著落,黃老板遂將陳經理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經理申請追加實際訂貨的客戶鄭某為共同被告。
庭審聚焦
案件受理后,陳經理認為自己并非海鮮實際使用者,也未從中賺取任何差價或提成,只是替客戶鄭某傳達需求,真正的買家和受益人是鄭某。而此時鄭某遲遲不肯露面,難以聯系上。承辦法官前往鄭某戶籍地尋找并取得了鄭某的聯系方式。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法官并未拘泥于合同的相對性,而是從以下方面開展調解:對于酒店陳經理,承辦法官闡明在本案中其作為買賣合同締約行為人即買賣合同的買方應該承擔的責任,給付貨款后再根據其他合同向客戶鄭某追償。面對海鮮賣家黃老板,承辦法官向其釋明即使自身車輛故障導致送貨延遲,但影響了為午宴及時提供主菜這一合同目的的實現,其履約存在瑕疵,這也是鄭某拒付貨款的主要理由,賣家對此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于宴席主人,承辦法官向鄭某明確其作為海鮮貨物的實際受益方和法律上的付款責任人,拒付貨款于法無據,但是考慮海鮮作為宴席中的“主菜”,上桌過晚影響了宴席用餐效果,因此可協商扣減部分款項。
經過多輪溝通,鄭某表示愿意獨自支付貨款,并就付款金額與黃老板達成和解協議,黃老板也自愿撤回對兩名被告的起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針對此類糾紛,法官提示如下:
1. 明確交易對象。在經濟往來中,尤其是通過熟人、中間人訂貨時,務必首先明確交易對象及合同的相對方,應主動詢問并核實對方身份,與其簽訂合同,避免出現糾紛后責任主體不明,維權困難。
2.“好意幫忙”亦有責。即使出于好意幫忙介紹或代購,一旦參與交易環節,就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代理關系。幫忙者應向交易雙方清晰披露自己的角色和被代理方的信息,否則可能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3. 履約風險需自擔。合同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履約瑕疵,應積極溝通、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做好可能因此承擔違約責任或折價賠償的準備,因為誠信、守約是商業活動的基石。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戴雅倩
2025年第152期之一
總第18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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