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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2年,周敏通過甲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陽的一號房屋。賣家“代理人”陳琳出示了房產證原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還有一份委托書,稱房主王芳因在外地工作,全權委托她賣房。
周敏覺得手續齊全,又是親戚代理,便簽了合同,總價200萬元。她分三筆將140萬元購房款打給陳琳,并很快入住房屋。
誰知兩年后,真正的房主王芳突然出現,聲稱:
“我從沒授權賣房!委托書是假的,我要收回房子,你還得賠我8年租金!”
更復雜的是,陳琳也跳出來說:
“房子本來就是我的!當年是我借王芳名義買的,我只是拿回自己的財產。”
三方各執一詞,官司打了六年。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了:
?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 買受人無需搬離,房主必須配合過戶;
? 買受人代償剩余貸款后,房屋歸其所有;
? 房主主張合同無效、索要租金的請求全部駁回!
這意味著:即使授權是偽造的,只要買家“看起來有理由相信”,交易就受法律保護。
法院怎么說?
法官重點分析了一個關鍵問題:陳琳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法院認為,以下事實足以讓買受人周敏合理相信陳琳有權賣房:
陳琳是房主王芳的親表妹;
她持有房產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鑰匙、契稅票據;
房屋長期由陳琳實際管理、裝修、出租;
交易通過正規中介進行,流程完整;
王芳多年未對房屋使用提出異議,默許陳琳處置。
最關鍵的是——委托書雖系偽造,但買受人無從辨別真偽。
法院強調:
“法律不能苛求普通購房者具備筆跡鑒定能力。在手續齊全、關系合理、占有真實的前提下,買受人的信賴應受保護。”
至于陳琳與王芳之間的“借名買房”爭議?
這不影響本次買賣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約束的是房主與買受人,而非代理人與房主。
最終,法院判令:
周敏代王芳清償剩余房貸;
王芳配合辦理解押和過戶;
周敏已付140萬,剩余60萬與貸款抵扣,多退少補;
王芳的損失,可向陳琳追償。
給大家的提醒
這個案子給兩類人劃出紅線:
對房主:
不要把房產證、身份證交給他人保管,尤其親屬;
長期放任他人管理、出租你的房子,可能被認定為“默許處分”;
即使代理人偽造簽名,若買家善意無過失,你仍需履行合同。
對買家:
通過正規中介交易,保留全套簽約材料;
核實代理人身份、關系、房屋占有狀態;
只要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即使遇到“無權代理”,也可能被認定為“表見代理”而勝訴。
法律保護的,不僅是產權歸屬,更是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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