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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因其罪狀表述模糊、構成要件開放,在實踐中逐漸呈現“口袋化”傾向,成為社會治理中的“萬能工具”。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普遍呼吁對該罪進行司法限縮,以保障公民權利、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犯罪的辯護與研究,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曾辦理多起尋釁滋事罪案件不起訴案件。下面,張教授從避免尋釁滋事罪的過度擴張為基礎,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無罪案例,從資深刑事辯護律師的視角,系統探討尋釁滋事罪的無罪辯護策略與出罪路徑。
一、精準把握保護法益:行為未破壞社會秩序
刑事法理:
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是社會秩序。對尋釁滋事罪限縮適用,必須立足于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若行為僅侵害特定個人或財產權益,未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破壞,則不構成本罪。即便實施了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行為,但沒有危害到社會秩序,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案例支撐1:孔某某尋釁滋事案((2018)京02刑終668號)
案情:孔某某因不滿被害人車輛占用消防通道,劃損其車門,造成損失7125元。
裁判要旨:行為針對特定財物,主觀上無尋釁動機,未破壞社會秩序,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未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故無罪。
辯護要點:強調行為對象特定、事出有因,未引發公共秩序混亂。
案例支撐2:易某尋釁滋事案((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4號)
案情:易某因車輛違停妨礙通行而劃車,賠償后獲諒解。
裁判要旨:行為屬民事侵權,未達到刑法意義上的“損毀”程度,且缺乏尋釁動機,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辯護策略:行為動機基于“義憤”,未藐視社會秩序,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論證行為針對特定對象,源于具體矛盾(如鄰里糾紛、債務爭議);通過現場證據(如監控、證人證言)證明行為未引發公共場所混亂;引用司法解釋,強調“社會秩序”需具現實危害性,而非抽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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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主觀構成要素:缺乏尋釁動機
刑事法理:
對尋釁滋事罪這一特殊的犯罪,尋釁滋事的主觀目的(動機),不但是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界分的主要依據,而且對于限定尋釁滋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義。尋釁滋事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流氓動機。若行為基于正當訴求或具體糾紛,且無惡意滋事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總體上應當肯定該司法解釋對動機目的作 出的限定,客觀上起到了保持尋釁滋事罪獨特性以及抑制尋釁滋事罪適用的效果。
案例支撐1:王某某尋釁滋事案((2014)樂中刑初字第194號)
案情:王某某因母親被辱罵而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
裁判要旨:行為系為制止辱罵,非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主觀要件。
辯護要點:強調行為源于鄰里糾紛,且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
案例支撐2:李某尋釁滋事罪((2019)冀0110刑初42號)
案情:李某在拆遷過程中實施毀財、傷害行為。
裁判要旨:行為目的為推進拆遷,非尋釁動機,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毀壞財物罪評價。
辯護策略:主觀動機與行為目的掛鉤,缺乏“起哄鬧事”故意。審查案發背景,證明行為源于民事糾紛,如婚戀、債務、鄰里矛盾;引用《尋釁滋事解釋》第1條,主張“事出有因”不構罪;通過行為人供述、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其無流氓動機。
三、嚴格解釋入罪要素:限縮“情節嚴重”與“公共秩序混亂”
刑事法理:
尋釁滋事罪的入罪需滿足“情節惡劣”“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定量要素。司法實踐中需避免對模糊概念作擴大解釋。
案例支撐1:聞某甲尋釁滋事罪((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
案情:聞某甲指使他人毆打李青山,未造成傷害后果。
裁判要旨:行為未造成實際傷害,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辯護策略:刑法不懲罰未造成實質危害的行為。根據《網絡誹謗解釋》,網絡謠言需引發現實公共秩序混亂方可入罪。若謠言僅引發網絡討論,未導致線下聚集或現實混亂,不構罪。質疑“情節嚴重”的認定:綜合行為次數、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主張未達刑事門檻;區分網絡秩序與現實秩序,強調網絡謠言需具現實危害性;引用司法解釋中的量化標準(如毀財數額、傷害程度),反對片面適用指標。
四、構建出罪機制:情節輕微與程序出罪
刑事法理:即使行為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若情節輕微、無追訴必要,可通過不起訴、免罰等程序出罪。
案例支撐1:白某、王某甲尋釁滋事案((2014)泉刑初字第411號)
案情:二人因工程款糾紛強占房屋,經法院強制執行后仍拒不退出。
裁判要旨:行為屬自力維權,雖不當但非尋釁滋事,不構罪。
辯護要點:民事糾紛中的過渡行為不應用刑法規制。
案例支撐2:趙某尋釁滋事罪((2019)云03刑終144號)
案情:趙某因糾紛打砸他人車輛,賠償后獲諒解。
裁判要旨:行為事出有因,目標特定,應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因數額不足不構罪。
辯護策略:引用《尋釁滋事解釋》第8條,主張“情節輕微可不起訴或免罰”;強調行為人無前科、已賠償諒解、主觀惡性低;建議檢察院適用酌定不起訴,或法院適用緩刑、免刑。
五、防止兜底適用:厘清此罪與彼罪界限
刑事法理:尋釁滋事罪常與故意傷害、毀壞財物、編造虛假信息等罪競合。應堅持“從一重處斷”原則,避免輕罪行為被拔高認定。
案例支撐1:
李某等尋釁滋事罪((2015)和刑初字第64號)
案情:多人參與打砸,但無法證明被告人為實行犯或共犯。
裁判要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共同犯罪意思聯絡,無罪。
辯護策略:嚴格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論證行為更符合輕罪特征,如故意毀壞財物罪、侮辱罪;引用競合處斷原則,反對“重罪兜底”;通過證據比對,揭示指控邏輯的矛盾。
尋釁滋事罪的無罪辯護核心在于緊扣保護法益、強化主觀要件、嚴格解釋入罪標準、激活出罪機制。辯護律師應充分運用司法解釋與指導案例,將“限縮”理念貫穿于證據審查、法律適用及程序選擇中,避免公民因不當入罪而遭受刑罰。司法實踐中,唯有堅守刑法謙抑性原則,才能防止尋釁滋事罪淪為社會治理的“口袋工具”,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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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辦公場所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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