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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重大好消息!
本律師代理的兩起案件,今天雙雙取得滿意的結果,其中一件備受關注的行政訴訟案件,與rush相關。
這起案件自本律師介入以來,歷時三個月,最終為委托人爭取到了撤銷處罰決定的滿意結果。
這是一件少見且真實的 rush 行政處罰撤銷案件,其間暴露出的程序違法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本案的結論,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維權方向提供了重要參考。
更重要的是,這一結果也打破了長期以來“rush 處罰無法撤銷”的固有認知與迷思,律師證明只要依法維權、合理舉證,哪怕面對的是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也依然可以讓法律的天平回歸公正的方向。
這類案件,關鍵不在材料、觀點堆得多,而在于能否精準找到?jīng)Q定勝負的那處嚴重違法。打得準,比打得多更重要。在這起案件中,本律師介入后,僅憑一份訴狀,被告就愿與原告達成調(diào)解。
在此之前,很多人刷短視頻或小紅書時,都會看到一些“專業(yè)人士”聲稱自己代理的rush 案成功撤銷處罰,但鮮有人公開展示撤銷文書,更少有人愿意分享具體的執(zhí)法經(jīng)過與庭審細節(jié)。本律師始終堅持以真實案件、真實結果為依據(jù),力求讓每一位讀者都能看到最具參考價值的實務經(jīng)驗
因此,本律師鄭重保證:文中展示的《撤銷處罰決定書》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為博人眼球的虛構情節(jié)。
如果你也希望撤銷rush 處罰,或希望了解更多維權途徑,歡迎添加本律師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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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將從執(zhí)法過程、訴訟經(jīng)過,以及為何本案能夠撤銷而其他案件卻不行三個層次,為大家深入解析,并回答大家最常咨詢的問題。希望能為正遭遇類似困擾的朋友提供切實參考和幫助。
1.執(zhí)法過程
我的委托人居住在某市(非北京)A區(qū)。
某日,B區(qū)派出所兩名民警及一名男子突然上門檢查,從委托人在A區(qū)的住所中搜查出三瓶rush。
沒錯——本案是有實物的。
經(jīng)常閱讀我文章的朋友應該清楚,在當前rush 相關執(zhí)法實踐中,若未查獲實物,執(zhí)法機關一般不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為無法證明所涉物品中含有亞硝酸異丁酯成分。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后續(xù)執(zhí)法程序——包括入戶檢查、詢問、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拍照取證、證據(jù)保全、稱量筆錄與照片、以及檢驗報告——整體而言都較為完整、細致,程序上基本合法。
當然,這里的“細致”是相對于北京地區(qū)的執(zhí)法水平而言。
正因如此,本案在實體與程序?qū)用嫔系?strong>撤銷難度,都明顯高于我在10 月20 日發(fā)布的那起“rush行政訴訟”案件。
2.訴訟經(jīng)過
在找到我之前,這名委托人已經(jīng)做完了行政復議,很不幸,復議機關維持了處罰決定。在看到復議階段,公安分局提供的答復材料后,發(fā)現(xiàn)了本案執(zhí)法過程事實上存在以下問題:
(1)未獲管轄,先行執(zhí)法
本案處罰作于某月1日,然而,被申請人提交的一份《指定管轄審批表》落款日期卻是2日。也就是說,在尚未取得指定管轄權之前,B區(qū)公安就已對居住及違法行為均發(fā)生在A區(qū)的委托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這意味著,B區(qū)公安在沒有經(jīng)過合法指定程序的情況下,先行實施了處罰,程序順序明顯顛倒。按照法律規(guī)定,指定管轄屬于前置程序,只有在上級機關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后,受指定機關才具備對案件進行調(diào)查、處理的權限。
另外需要注意,被申請人提供的僅為《審批表》,而非正式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審批表只是單位內(nèi)部流轉使用的文件,性質(zhì)上僅表示領導是否同意擬由該局管轄他區(qū)案件的意向;而最終是否批準,還應以正式印發(fā)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為準。
舉個例子,我們?nèi)粘?吹降恼l(fā)布的通知,都是正式的文件,而不是政府內(nèi)部會議紀要或部門意見。審批表與決定書的區(qū)別,就如部門意見之于正式通知,前者僅具內(nèi)部參考效力,不能對外產(chǎn)生法律后果。
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沒有依據(jù)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因此,被申請人在不具備法定管轄權的前提下作出的行政調(diào)查與處罰決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應認定為無效。
(2)檢查未出示檢查證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檢查公民住所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而根據(jù)委托人的陳述,當時民警入戶檢查時,并未出示檢查證。雖然后續(xù)在答復材料中,被申請人補充提供了檢查證,但這并不能證明其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出示。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也就是說,公安機關需要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在現(xiàn)場確實出示了檢查證。
在實踐中,要證明這一點,通常需要依靠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作為證據(jù)。然而,在此類案件中,執(zhí)法機關往往無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完整的現(xiàn)場錄像,這就使得其執(zhí)法程序的合法性存在明顯違法。
(3)其他違法
其他部分的違法情節(jié)由于較為敏感,暫不適合公開說明。
如果各位在rush 相關問題上遇到類似困擾,需要委托律師提起撤銷處罰的行政訴訟,我可以在面談時,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詳細說明本案提供的訴訟經(jīng)驗與注意事項。
3.律師心得
在基本了解案件案件存在違法情況后,下一步就是律師為客戶制定適合的訴訟策略。在與許多客戶溝通時,我發(fā)現(xiàn)大家往往特別喜歡從主觀動機上進行辯解,無論是事發(fā)當時做筆錄,還是事后咨詢律師,大家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
“我就買了一次,也沒影響別人,不是故意的……”
這里,我想分享一點辦案的經(jīng)驗——這句話,我?guī)缀醺鸁o數(shù)客戶都講過: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主觀心理都很難“獨立”成為有效的辯解理由。
注意,是“獨立”。
舉個例子:一宗故意殺人案件,到底是“殺人故意”還是“傷人故意”?兩者的量刑差距巨大,如果我是嫌疑人,為了自保,我一定堅持說自己只想傷人,從未想讓對方死。
如果你是他的辯護人,你會選哪個理由為他的主觀心理做辯護呢?
我?以上我一個也不選。
我有自己的方法論:一個人的客觀行為,就是他主觀心理最直接的映射。
我們可以看他打擊的位置:如果攻擊的是心臟、頸動脈、頭部等一擊可致命的部位,我們可以認定他具有殺人故意;如果只是扯頭發(fā)、打胳膊、踢屁股——這些難以直接致人死亡的部位——那更可能是傷人故意。
這樣的判斷,是否比投票選項更有說服力呢?
在rush 類案件中也是如此。
違法人當然可以申辯“主觀上沒有惡意”——這是權利,但要讓法院采信,必須有客觀證據(jù)支撐。
比如常見的辯解:“我只是好奇,不知道那是什么”“別人說是香薰”“我沒意識到違法”——這些理由既無法證明主觀心理,也無法用客觀證據(jù)印證。
“我不知道”“我不清楚”這類否定式陳述,本身就缺乏可驗證性。
因此,我在處理rush 行政訴訟時,從不寄希望于這種主觀辯解。
我更傾向于選擇客觀、可見、有法可依的程序違法作為核心突破口,甚至“情節(jié)顯著輕微”這樣的理由,我都很少使用。
在這起案件中,我最終選擇了最明顯、最重要、由被申請人自己提供的證據(jù)——管轄權違法,作為撤銷處罰的首要理由,提交給法院。
事實證明,我當時的判斷是正確的——正是這一法律策略,最終促使本案被告主動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當然,這樣說略顯武斷。
事實上,那些不便公開的敏感違法情節(jié),我認為同樣在這一結果的形成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因此,如果你也因為rush 被行政處罰,可以重點參考本案中關于管轄權的思路。
若處罰決定是由非本人居住地或事發(fā)地的執(zhí)法機關作出,那么極有可能存在管轄不當的問題。此時,建議盡快聯(lián)系本律師,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院審查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從而核實并質(zhì)疑該處罰行為的管轄合法性。
4.為何本案能夠撤銷而其他案件卻不行
其實,我好像一直沒有跟各位透露過——今年夏天,北京某區(qū)就曾有一起涉rush 行政處罰案件,在復議階段被撤銷,原因十分典型,也極其嚴重。
簡單來說,就是鑒定程序存在重大違法,如果細節(jié)公開,恐怕會引發(fā)一場不小的輿論風波。
我可以透露的結論是:收繳物并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保存30 天即被銷毀,導致后續(xù)無法重新鑒定,無法確認收繳物品究竟是什么。
不過,這起案件的結局并不適合公開宣傳。當時,我的委托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了私下和解,也向?qū)Ψ匠兄Z,不對外發(fā)布相關內(nèi)容。
皆大歡喜吧——委托人當時確實也是這么想的。
然而,近兩個月后,事情出現(xiàn)了戲劇性的轉折。
在沒有新的鑒定報告的情況下,該派出所竟然再次傳喚我的委托人,連續(xù)詢問十余小時后,重新作出了一份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你沒看錯,是“新的”。
原有的鑒定報告因嚴重違法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又沒有新的鑒定結果,但被告機關仍執(zhí)意作出處罰。
因為委托人此前已經(jīng)被執(zhí)行過拘留,此次處罰未再執(zhí)行。
他拿到新的文書后,立刻聯(lián)系我。
我當時還打趣道:
“讓你早點申請國家賠償,你不去,放他們一馬,結果現(xiàn)在反被咬一口。”
而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件,也有著類似的戲劇性。
我們最終并非通過法院判決勝訴,而是在法院主持與見證下,由原告先撤訴,被告出具撤銷處罰決定的方式,實現(xiàn)了和平解決。
在簽字前,我特意向被告確認了一句:“不會像北京那起案子那樣,又來一新的吧?”
對方笑著回答:“那是北京,我們不會那么胡來。”
得到明確保證并經(jīng)法院確認后,我才讓原告在撤訴申請上簽字,事實證明,這次對方確實信守了承諾。
我始終認為,地方執(zhí)法機關的誠信與法治意識,也是影響此類案件能否依法、公正處理的關鍵因素。
很多案件,其實都存在足以撤銷處罰的嚴重程序違法,而每當我指出這一點時,委托人無一例外都會問我一句:“律師,能撤銷嗎?”
我的回答永遠只有:“如果依法判的話。”
沒錯,今天這起訴訟中,被告意識到了自己在執(zhí)法過程中的問題,主動與我們聯(lián)系,商量出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我認為——這才是政府機關應有的態(tài)度。
不是死咬不放、推諉責任,更不是通過各種方式去影響復議或訴訟的結果。
知錯就改。
這四個字看似簡單,但在現(xiàn)實中,卻常常難于上青天。
我始終覺得,我們的很多執(zhí)法機關,其實配不上這么善良、講理的公民。就像那起北京的案件——為了不給執(zhí)法機關添麻煩,委托人放棄申請國家賠償,結果又被罰了一次;今天這起案件,被告機關主動提出合理方案,原告也愿意退一步,最終和平解決。多好的復議申請人,多好的原告啊。
所以,一地的法治意識與執(zhí)法作風,是不是才是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因素呢?歡迎各位在評論區(qū)留下自己的觀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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