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必須還嗎?”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家庭。答案并非簡單的“是”或“否”,而是取決于一個關鍵概念——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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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認定標準有三:首先是“共簽共債”,即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的債務;其次是“共享共債”,即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最后是“共用共債”,即超出日常家事范疇,但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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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債務最具代表性。比如一方為支付子女學費、醫療費、基本生活開支等所負債務,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于共同債務。而對于超出日常消費的大額舉債,如一方擅自借貸用于個人揮霍,或進行明顯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投資,債權人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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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需特別注意:婚前個人債務原則上不需配偶承擔,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虛構債務和非法債務(如賭債)法律不予保護;2021年民法典實施后,法院對“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更趨謹慎,強調債務與夫妻共同利益的實質性關聯。
為防范風險,建議夫妻間保持財務透明,大額借貸堅持共簽原則。債權人出借款項時,若追求夫妻共擔責任,應主動要求雙方簽字確認。當面臨單方舉債糾紛時,非舉債方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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