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關于數額犯的規定,在定罪量刑標準方面已完成從一元化數額模式向數額和其他情節二元化模式的轉型。這一轉變在2015年《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現端倪,該解釋摒棄了單純數額標準,引入綜合性入罪考量。而2022年《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進一步體現了“數額+情節”的二元認定模式,標志著刑法情節認定標準發生了深刻變革。
一、刑法理念的演進:從數額一元化到多元情節認定
犯罪數額作為一種相對容易標示、客觀衡量的情節,長期以來在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扮演著核心角色,甚至出現了“唯數額論”的現象。然而,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而表征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危害性程度大小的除了數額,還包括數額以外的其他情節。
2022年4月6日,“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價值評價等新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作出了創新性規定。
與2000年舊《解釋》主要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作為定罪量刑標準不同,新《解釋》第六條把價值作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標準,更為科學合理。
該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四種從重處罰情形:(一)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二)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三)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更為創新的是,該解釋附條件規定了降檔量刑處罰的情形。對于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嚴重”,甚至在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對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是否認定為刑法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但如果不具有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則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這就是典型的從數額一元化到多元情節認定。
二、多元情節認定的繼續深化:以洗錢犯罪為例
多元化情節認定模式在刑法分則多個罪名中均有顯著體現。以洗錢犯罪及相關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隱罪”)為例,其定罪量刑標準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13號)中實現了從“唯數額論”到“數額+情節”綜合化評估的根本性轉變,是從數額一元化到多元情節認定更為典型的例子。
新司法解釋廢止了2015年司法解釋中“三千元至一萬元”的單一數額入罪標準,轉而采用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妨害司法秩序程度、上游犯罪性質等多元因素為核心的綜合性評價體系。
1.入罪標準的多元化突破:綜合性評價取代機械數額門檻
新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辦理掩隱罪案件需綜合考量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隱行為的情節后果及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因素定罪處罰,不再設置固定數額門檻。這一調整呈現三方面特點:
一是動態評價社會危害性。即使涉案數額未達原標準,但若上游犯罪涉及恐怖活動、貪污賄賂等重大惡性犯罪,或掩隱行為導致贓款跨境轉移、追繳困難等嚴重后果,仍可入罪。例如,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提供“跑分”服務,即使單筆金額較低,但因上游犯罪性質惡劣且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亦可定罪。
二是限縮刑事打擊面。對涉銀行卡幫助行為(如“卡農”),需根據其主觀明知程度、對資金的控制力、在犯罪鏈條中的作用等因素限縮處罰范圍。對于情節輕微、僅提供銀行卡且未參與資金流轉的底層幫助者,可適用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追訴。
三是銜接國際反洗錢標準。新標準契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要求對洗錢行為開展“廣泛而有效”的打擊,不再拘泥于數額門檻。
2.“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的差異化:解決量刑倒掛問題
新司法解釋第五條對“情節嚴重”(法定刑升格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設置雙重限定模式:需同時滿足數額標準與特定情節。其創新體現在:
一是區分上游犯罪類型設置不同數額標準。上游為非法采礦罪等量刑標準較高的犯罪:掩隱數額需達500萬元以上,且需具備多次實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繳等情節。上游為盜竊、詐騙等普通犯罪:數額標準為50萬元,并需配合相應情節。
二是解決量刑倒掛。例如,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為50萬至150萬元,若下游掩隱罪仍沿用舊標準(10萬元),可能導致掩隱罪犯量刑重于上游非法采礦犯。新標準通過差異化設定,促進罪刑均衡。
綜上,2025年掩隱罪司法解釋通過多元化情節認定模式,徹底破除“唯數額論”的機械司法,體現了刑事治理精細化、犯罪懲治全程化、國際規則對接化等趨勢。這一變革不僅推動洗錢犯罪規制體系完善,更為其他罪名的情節認定提供了“動態評估、多元量化”的范式參考。
三、定罪量刑情節認定的多元化導致追訴時效的多元化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定罪量刑情節認定的多元化必將導致追訴時效的多元化認定。因為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中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定罪情節,也就是適用的法定刑進行了多元化認定。適用的法定刑不同,追訴時效自然也不同。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追訴時效的期限長短是以法定最高刑為計算標準: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在判斷追訴時效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例,對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追訴期限為十五年。但是,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則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追訴期限為十年。
多元化情節認定模式使司法機能夠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追訴期限,更好地實現刑罰目的。
四、多元化認定的實踐價值與前景展望
刑法“情節嚴重”認定的多元化模式,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靈活、更公正的裁判工具。它破除了“唯數額論”的機械司法,避免了將復雜的社會危害性評價簡化為一維的數字比較。
在治理層次上,多元化模式有助于區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層次,確保罪責相當、公平公正,為行政處罰留足空間。這對于處理諸如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等新型犯罪尤為重要,這些犯罪具有鏈條化、多層級的特點,需要精確限定刑事打擊面。
情節認定的多元化推動了刑事司法理念的現代化轉型:
一是推動了實質危害性評價。認定犯罪不能“唯數額論”,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對象、退贓情況及社會反應等多種因素。
二是促進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多元化情節認定模式正是要通過全面評價社會危害性,實現輕重有別的公正裁判,促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三是增強了刑法回應社會需求的能力。通過司法解釋的靈活調整,刑法能夠更好地應對新型犯罪和社會變化,避免頻繁修改刑法典,保持法律穩定性的同時增強適應性。
隨著犯罪形態的不斷變化,刑法情節認定的多元化趨勢將進一步加強。未來,我們將看到更多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解釋出臺,使刑法評價更加全面、公正。
在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國正逐步形成更加精細、更加公正的定罪量刑標準體系,使刑法不再是冰冷的尺規,而成為充滿智慧的公正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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