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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咨詢中,我們常常遇到家長們憂心忡忡的提問:“我孩子才13歲,被別的孩子慫恿去偷東西,法律能追究那個教唆者的責任嗎?”她的疑問,戳中了一個關鍵的法律盲區。近年來,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正以令人心驚的速度增長。那些躲在陰影里的“大人”或“壞同伴”,抱著“孩子還小不懂事,就算犯了事也不用擔責”這樣的僥幸心理,一些不法分子將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試圖利用他們的懵懂無知實施犯罪。然而,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非“一刀切”的免罪金牌,而是根據心智成熟程度,劃定了精細無比的責任階梯。了解這些階梯,才能明白教唆者何時是“教唆犯”,何時會淪為“間接正犯”。
一、年齡與責任的法理劃分
要區分教唆犯是否構成間接正犯,應當根據被教唆對象的年齡,以及其行為構成什么犯罪類型來看。我們將其分成三類:
1、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2周歲
這時教唆者屬于“間接正犯”。
從法理上來說,所謂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通過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知情的第三人等作為犯罪工具,間接主導犯罪的發起與實施,自身雖未直接動手,卻需像親手實施犯罪一樣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的情形。
由于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他們在教唆犯罪的過程中更傾向于被利用的“無罪的工具”,而操縱這一“工具”、利用孩童天性實施犯罪的教唆者,則應當承擔最直接的法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2周歲至16周歲
這一年齡段分為兩個層級,責任認定更為復雜:
(1)教唆12-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進行了修訂,新增第三款明確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既避免了對未成年人過度追責,也確保了對極少數惡性犯罪行為的依法規制。
也正因此,當該年齡段未成年人實施上述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惡性犯罪時,其已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能夠成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體”。此時,教唆者的行為便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關于“教唆犯”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教唆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從法律上是可以認定教唆犯成立的。
反之,倘若教唆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之外的其他犯罪,教唆者將成立“間接正犯”。與前述第一類同理,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度仍有限,對于盜竊、普通搶劫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后果,仍缺乏足夠的辨認與控制能力,因此教唆者也應以間接正犯身份,獨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這里的“其他犯罪”,既包括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類犯罪,也涵蓋搶劫(未致人重傷、死亡)、尋釁滋事等
14-16周歲: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8類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教唆這8類犯罪的,構成教唆犯;教唆其他犯罪的,構成間接正犯。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
無論教唆的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如故意傷害)、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如盜竊),還是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如聚眾斗毆),只要被教唆者已滿16周歲,教唆者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教唆犯。
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已接近成年人,能夠全面理解各類犯罪的危害性,需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此時,被教唆者不再是“無責任能力的工具”,而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責任人”。他們能獨立判斷行為性質,也需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后果。因此,教唆者的角色從“工具操縱者”回歸為“犯罪意圖的挑起者”,依法成立教唆犯,與被教唆者構成共同犯罪,并根據其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如策劃、指揮)或次要作用(如協助勸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案例拆解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進一步了解一下。
2024年7月,被告人謝某(2003年生)慫恿小強和小偉(均為2009年生)偷自己家里的金銀首飾,并承諾幫助變賣,所得變賣款可共同花銷。次日,小偉在家中偷了其母親的1條金項鏈和1對金耳環,小強在家中偷了其母親的1條金項鏈和1枚金戒指,均交給了謝某。第三天,謝某將上述金銀首飾以12915元的價格變賣,違法所得三人共同使用。2024年8月1日,謝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本案中,被告人謝某(犯案時21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教唆小強、小偉(犯案時均為15周歲,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行為。由于小強、小偉未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盜竊罪追責年齡為 16 周歲),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屬于謝某操縱的 “工具”,無需對盜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謝某通過 “利益引誘(共同花銷)”“明確指示(偷自家首飾)”“負責銷贓” 等行為,實際支配了犯罪的發起、實施與贓物處理,是盜竊行為的真正推動者,應屬于盜竊罪的 “間接正犯”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如何保護孩子不被利用?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頻發,既暴露了不法分子的囂張,也反映出未成年人保護中的薄弱環節。家庭、學校、社會需形成合力,筑牢防護網。
1.家長:做好“第一責任人”
關注異常行為:
作為與孩子接觸最密切的人,家長是抵御教唆犯罪的 “第一道屏障”,如果你的孩子突然出現持有不明來源的財物(如手機、首飾)、頻繁與陌生成年人接觸、夜不歸宿等情況,需立即警惕,應先以關心而非指責的語氣追問細節,及時溝通核實,避免孩子因害怕批評而隱瞞真相。
加強監護管理:
避免孩子長期脫離監護,更要建立信任溝通機制,強化法治意識,教會孩子謹慎對待陌生人提供的“高薪工作”“輕松賺錢”機會。
2.學校:強化法治教育
開展場景化普法:
學校作為孩子接受系統教育的場所,需將 “預防教唆犯罪” 融入日常教學與管理,通過精準的法治教育和完善的預警機制,幫學生建立 “法律防線”。通過模擬法庭、法律講座等形式,還可邀請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民警或律師進校園,用 “現場提問互動” 的方式解答學生疑問,讓學生直觀理解“教唆犯罪”的危害,學會識別不法分子的誘導手段。
關注重點群體:
在建立預警機制上,要重點關注 “易被教唆” 的重點群體,尤其是家庭監護缺失、沉迷網絡、有不良交友傾向的學生,重點了解孩子的社交圈變化,比如是否認識校外人員、是否有 “放學后不回家去打工” 的想法,建立班主任與家長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對發現的風險點及時通報社區和警方,及時干預異常情況,從源頭減少教唆犯罪的發生。
3.社會:壓實監管責任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與社會監管漏洞密切相關。要破解這一困境,應凝聚平臺、機構、群眾的合力,構建 “權責清晰、協同聯動” 的治理體系:平臺需承擔 “源頭管控責任”,通過技術升級實現誘騙信息的自動識別與下架;司法、社區等機構需履行 “矯治跟蹤責任”,建立涉事未成年人動態管理檔案;同時要暢通群眾 “監督參與渠道”,簡化舉報流程并給予合理激勵。唯有形成 “信息管控—矯治跟進—全民監督” 的全鏈條閉環,才能真正實現 “全方位共治”,從制度層面遏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暢 森 律 師 提 醒 您
法律的終極目的,從來不是懲罰,而是指引與保護。它用最嚴格的尺度,丈量著成人的罪惡與孩子的無知之間的距離。它提醒我們每一個人:守護孩子的純凈,不僅是法律的責任,更是我們所有成年人在每一天、每一件小事中,不容推卸的文明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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