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師朋友發了這樣一條微博:
看到這條微博,我只想說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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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只要在從事訴訟實務,每天都在做同樣的事情:傾聽-歸納-判斷。時間長了,往往會頭腦轉得飛快,歸納總結能力非常強,當事人還沒說幾句,就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特別是民事法官們,每年結案幾百件,一方面把總結歸納能力磨煉得非常強,另一方面因為案多人少時間緊,也由不得法官們慢條斯理。還記得有一回一位院領導評價一位民事女法官,說她工作能力很強,有那種民事法官特有的潑辣勁。
那為什么又說這是一種職業病呢?
很簡單,什么事都有正反好壞,絕大多數法律人自己擅長總結能快速抓到重點,也習慣了這種快節奏,往往在和別人打交道時對別人也是如此要求,一旦別人跟不上自己的節奏,會不自覺流露出不耐煩的情緒,而這種情緒,有時候確實會“傷人”。
最普遍被這種情緒“傷害”的,無疑就是當事人了。
當初從事信訪工作的時候,聽到當事人投訴最多的事情,就有法官開庭時不讓我說話。業務庭的同事們在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時,往往也有一條是對當事人不夠耐心細致。
特別是家事案件中,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無論在庭上還是庭外,都有種感覺就是當事人太能說了,而且往往說不到點子上。法官會因為當事人在庭上喋喋不休說家庭瑣事而著急,律師往往也會因為當事人夜里打來電話嘮叨自己的委屈而感到崩潰,在這一點上,法律共同體們還真的是有共同語言。
面對當事人的長篇大論,只能說多寬容理解吧,他們有自己的委屈,也不熟悉法律,說話抓不住重點也是很正常的,家事糾紛的當事人不僅想要解決糾紛,也想要排解情緒,法律人只能盡可能照顧和遷就他們。我之前寫過,提到我們固然不可能放任當事人在庭審時沒完沒了發言,但也應該盡可能得體地打斷他們,努力兼顧審判效率和當事人情緒。
這種職業群體和非職業群體的矛盾,讓我想起另外一件事,就是要素式起訴狀。
據我觀察,一些法律人不喜歡要素式起訴狀,覺得不如傳統起訴狀高效,進而不理解法院為什么要推廣。
其實要素式起訴狀本來就不是給法律人準備的,而是給當事人,特別是文化水平不高訴訟能力比較弱的當事人準備的,這種起訴狀不需要原告本人多么了解法律,也不需要具備多么強的總結歸納能力,只需要按照表格逐一進行打鉤和簡單的填寫,就可以完成一份起訴狀。
而這樣的起訴狀需要法律人拿到后進行二次歸納總結,簡言之,是法律人對非法律群體的一種妥協和遷就,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犧牲效率,但是對于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和訴訟難度是有作用的。
畢竟,這個社會還有很多人沒有大學本科學歷,收入達不到全社會中位數,一輩子也只打一次官司。
畢竟,沒有當事人,也就不需要法官和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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