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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農業公司因某房地產公司拖欠巨額借款,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于2014年7月查封了房地產公司名下的一處酒店房產,并于2015年11月裁定將該酒店房屋交付給農業公司,用以抵償債務。
某建筑公司作為該酒店項目的施工方,于2015年10月以房地產公司為被告,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判決,支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請求,并明確如房地產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建筑公司有權在其承建的酒店工程范圍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此后,建筑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對案涉酒店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中止對該酒店的強制執行程序。
案件結果
執行法院經審查,駁回了建筑公司的異議請求。建筑公司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審理,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不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效力,不能阻卻對該酒店的執行程序,故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與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賦予承包人的一項法定權利。該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通常包括與發包人直接訂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以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其客體限于承包人施工建設的工程,但公益設施、違章建筑等不適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除外。優先受償的范圍主要包括為工程建設實際支出的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款、機械使用費等直接成本,而違約金、逾期利息或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一般不在優先受償范圍內。若墊資款實際用于工程建設,也可納入優先受償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法定優先權,其成立無需當事人另行約定,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自動設立。該權利的核心價值在于保障承包人投入的物化勞動和實際成本能夠優先受償,從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勞動者權益。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屬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法院需審查其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符合該條件的,判決不得執行該標的;否則,駁回訴訟請求。
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通常指那些能夠阻止執行標的轉讓或交付的實體權利。這類權利一般具備兩個特征:一是權利順位優先于申請執行的債權;二是強制執行行為會直接妨害案外人對該標的享有的實體權益。實踐中,常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占有為要件的質權和留置權、符合特定條件的物權期待權等,均可能構成排除執行的正當理由。
然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特殊的法定優先受償權,其核心功能在于確定債權清償的順位,而非直接賦予承包人對工程本身的排他性支配權。換言之,該權利保障的是承包人在工程變價款項中的優先分配資格,而非對工程物理實體的占有、使用或處分權。因此,強制執行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妨害承包人對該工程的實體權益,只是影響其通過變價程序實現債權的順序。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存在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該權利法定優先于一般債權甚至抵押權,就應賦予其阻卻執行的效力,否則難以充分保障承包人利益。另一種觀點則指出,該權利僅是一種順位權,不能等同于所有權等實體民事權利,因而不符合排除強制執行的標準。
目前,多數司法判例傾向于后一種立場,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效力,承包人不得以此為由阻卻法院對工程的查封、拍賣或抵債行為。
三、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時,如何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盡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直接阻卻強制執行,但這不意味著承包人的權益無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據此,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無需另行提起訴訟,即可直接向執行法院申報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請求在財產變價所得中優先受償。執行法院在處置查封財產時,若知悉存在優先權人,應當依法預留或提存相應款項,以確保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即便執行依據(如生效判決、調解書)中未載明優先受償權內容,也不影響承包人在執行階段主張該權利,因為其為法定權利,不以明示為成立要件。
律師寄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為平衡建設工程中各方法益而設置的重要制度,其效力優于抵押權和其他普通債權,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自動設立。然而,權利的性質決定了其行使方式:它并非用以對抗執行程序本身,而是保障承包人在財產變價分配中的優先地位。
建議各類施工主體在工程履約及糾紛解決過程中,高度重視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與程序要求,及時通過參與分配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在執行程序中遇到復雜情形時,宜盡早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事實與證據,制定有效行權策略,避免因程序疏漏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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