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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6月,趙先生在某大型商場內的A品牌加盟店挑選家具,看中一套總價2.4萬余元的產品后,當場與門店簽訂購銷合同,合同末尾加蓋了加盟商B公司的公章。趙先生通過店內POS機全額支付了貨款,門店工作人員承諾將按約定時間送貨上門,后續會主動聯系確認配送細節。
然而,約定的送貨期限屆滿后,趙先生始終未收到家具,也未接到門店任何關于延遲發貨的解釋或溝通電話。趙先生多次嘗試聯系門店電話,無果。2024年9月,趙先生前往該商場,發現A品牌加盟店已人去樓空,店內設備、展品均已清空,只剩下空置的店鋪。
趙先生隨即聯系品牌方A公司反映情況,要求其協助解決發貨或退款問題,但A公司卻以“加盟店系獨立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僅告知趙先生需自行向加盟商B公司維權。此時,B公司已徹底失聯,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其經營狀態異常,趙先生通過協商、投訴等多種方式維權均無進展,無奈之下將加盟商B公司及品牌方A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還全部貨款2.4萬余元。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B公司確系A公司授權的特許加盟商,雙方簽訂的《經銷商協議》明確約定:B公司獲得A公司授權,使用其品牌標識、經營體系等核心經營資源,按照A公司統一的經營模式、服務標準開展家具銷售業務;A公司負有對加盟店進行資質審核、日常門店巡查、投訴監督處理等管理義務;B公司已向A公司繳納10萬元履約保證金,用于保障其履行協議義務及消費者權益。
庭審中,A公司主張其已履行監管義務,每月都會對加盟店進行督導檢查,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巡查記錄、督導報告、溝通記錄等有效證據佐證該主張。相反,證據顯示A公司在B公司經營出現異常、長期拖延發貨、最終關門失聯的整個過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干預措施,既未及時發現問題,也未向消費者履行告知或警示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加盟商B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未按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應向趙先生退還全部貨款2.4萬余元;品牌方A公司作為特許經營方,享受授權收益卻未切實履行監管義務,其消極不作為與趙先生的損失擴大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對B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A公司將品牌資源、經營體系授權給B公司使用,B公司按統一模式經營,雙方簽訂的《經銷商協議》完全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者構成特許經營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特許經營模式從事預付式消費業務,消費者起訴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特許人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監督管理義務。特許人未履行監督管理義務,導致被特許人拖欠消費者費用或者卷款潛逃,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判令特許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A公司作為特許人,收取了B公司的履約保證金并享有授權收益,卻未舉證證明其履行了巡查、督導、投訴處理等法定及約定的監管義務,對B公司的經營異常未能及時察覺和干預,客觀上放任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其過錯與趙先生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筆者寄語
隨著特許經營模式在各行各業的普及,品牌加盟店已成為消費者日常消費的重要選擇。消費者選擇加盟店,往往是基于對品牌方的信任,這種“品牌背書”本應是消費權益的保障,而非風險轉移的“擋箭牌”,特許經營不能成為品牌方的責任防火墻。
對品牌方而言,授權加盟并非“一放了之”,收取授權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起對應的監管責任。健全加盟商準入審核機制,確保合作方具備履約能力;完善日常巡查、動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并糾正加盟店的經營異常;建立消費者投訴快速響應機制,主動化解消費糾紛,這些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更是維護品牌價值、實現長遠發展的必然要求。唯有將監管責任落到實處,才能讓“品牌背書”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定心丸。
消費者遇到商家拖延履約、失聯等情況時,要及時向品牌總部反饋,并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必要時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切勿因“加盟店獨立經營”的說法而放棄向品牌方主張權利。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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