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男孩因身高偏矮就醫,被誤診為“矮小癥”注射生長激素,半年后確診I型糖尿病需終身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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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聊聊,本案中,醫院的誤診行為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那么這種情況下,涉事醫生是否涉嫌醫療事故罪?
其實,醫院的診療行為已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司法鑒定已明確,患兒的“矮小癥”診斷錯誤,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這種過錯與患兒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這些行為屬于“未盡診療義務”。即便患兒糖尿病主因是自身遺傳,醫院的過錯仍與損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關系,需根據過錯比例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后續終身注射胰島素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而且,家長主張的“未充分告知風險”同樣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9條要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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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關注的問題是,醫院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根據《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該罪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一是“嚴重不負責任”,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且情節惡劣;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通常指造成就診人重傷、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本案中,醫院雖存在誤診、未排查禁忌癥等過錯,但司法鑒定認定過錯為次要因果關系,患兒的糖尿病主因是自身遺傳,且未達到“重傷”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刑事追責標準,因此不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涉事醫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主要停留在民事賠償與行政處分層面。
此外,涉事醫院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行政部門可對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進行監督,對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整改等處罰;如果涉事醫生存在嚴重違規,還可能被吊銷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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