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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辦案律師:王佳紅律師、馬斌律師、李淑敏律師
案件結果:勝訴
01.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原告王某與被告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于某市某樓盤的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款為400余萬元。原告依約支付首付款200余萬元,并就剩余房款與xx銀行簽訂了按揭貸款合同。此外,原告根據開發商指示,向關聯公司支付了10萬元“服務費”。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22年10月31日,后因開發商資金問題導致項目停工,無法按期交房,原告遂委托本所律師提起訴訟。
02.辦案經過及結果
原告主張,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法院判令: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個人房屋按揭貸款合同》;
開發商返還已付首付款、已償還貸款本息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
開發商及其關聯公司返還服務費及利息;
開發商承擔剩余貸款本息的還款責任,并配合辦理網簽備案注銷手續。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貸款合同是否應一并解除、服務費是否屬于購房關聯費用應由誰返還。
法院經審理,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訴求,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的《按揭貸款合同》;
2、開發商返還原告首付款200余萬元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開發商返還原告已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
4、開發商向銀行支付剩余貸款本息;
5、關聯公司向原告返還服務費10萬元及利息;
6、開發商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配合辦理網簽備案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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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金訴說法
1、明確“根本違約”的司法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因開發商原因導致項目停工、交房無期,屬于《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情形,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2、確立“關聯費用”由開發商與關聯方共同返還
法院認定“服務費”屬于為實現購房目的而支付的關聯費用,在合同解除后,應由收款方承擔返還責任。
3、厘清貸款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機制
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判決開發商直接向銀行償還剩余貸款,避免購房者在合同解除后仍承擔還款責任,實現“房款兩清”的法律效果。
4、強化對購房者權益的全面保護
法院不僅支持返還購房本金,亦判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并將不同階段支付的款項分別計息,體現了對購房者資金成本的全周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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