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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臺一網友問:“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自2025年2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試用期為6個月(未明確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合同的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相一致 請問像這種約定,是否可以視為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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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簡單地進行提問搜索,則很可能得到一個片面答案,下面就是典型的誤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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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解讀的錯誤在于:沒完整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尤其是第四款的核心規定—— 這才是判斷的關鍵。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基本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前三款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簡單說,6 個月的勞動合同(屬于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范疇),法定試用期上限只有 1 個月。但這并不意味著 “約定 6 個月試用期” 就直接構成 “違法約定試用期”,關鍵看這種約定是否符合 “僅約定試用期” 的情形。
本案的特殊性:6 個月試用期不成立,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回到讀者的問題:勞動合同期限 6 個月,試用期也約定 6 個月,且未明確試用期時間,本質上是試用期完整覆蓋了整個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種情況和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把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簽訂的性質一樣,試用期自始不存在,這份 6 個月的合同從簽訂第一天起就是正式勞動合同。
這意味著什么?用人單位不能再以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為由隨意辭退你。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須按照正式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則執行:合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N,違法解除則要支付賠償金 2N。
是否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能否主張 “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既然法定試用期最多 1 個月,公司約定 6 個月,是否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能否主張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呢?阿宇認為,本案不能主張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原因如下:
1.沒有 “違法約定” 的基礎:勞動合同法直接將這種 “僅約定試用期” 的情形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本身就不存在。既然從一開始就沒有試用期,自然談不上 “違法約定試用期”。
2.賠償金的前提不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必須滿足 “試用期約定違法且已實際履行” 這兩個條件。而這種情形中,試用期不成立,既沒有 “違法約定” 的事實,也沒有 “履行試用期” 的前提。
法律的設計很巧妙,它通過將這種情形轉為正式合同,間接保護了勞動者,而不是直接懲罰公司。
例外情況:工資差額可以依法追回
雖然不能要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在這 6 個月里,一直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給你發工資(低于轉正工資),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補足工資差額。
這里要注意,這筆差額補償的依據是工資支付的法定標準,而非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只要你的工資低于同崗位正式工資標準,就有權要求補齊,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法律依據與案例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案例參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入庫編號:2024-07-2-4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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