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雙十一”滿減、紅包疊加優惠算不清?更郁悶的是,好不容易下單成功,商家卻以“標錯價”為由單方砍單。司法實踐中,遇到商家以“標錯價”為由單方取消訂單,而消費者堅持要求履約時,法院如何判定商家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本期阿信匯總了相關裁判規則、法律觀點,供讀者參考。
法信
裁判規則
1.判斷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的價格優惠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還應當結合交易訂單的數量、金額、店鋪的規模等綜合判斷——王某萍訴南京某工貿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判斷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的價格優惠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還應當結合交易訂單的數量、金額、店鋪的規模等綜合判斷,不能以單筆訂單的盈虧即認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所謂的價格標錯構成重大誤解。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23年第11期
2.網店經營者將商品數量標注錯誤導致商品單價明顯低于市價,且與正常促銷活動存在明顯差異,構成重大誤解——高某某訴嘉興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店經營者在網絡銷售平臺發布的商品信息系其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應結合合同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網店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因將商品的數量標注錯誤導致商品的單價遠低于進貨價格,更遠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售價,而網店經營者在銷售時并未就商品組織超低價優惠活動,且在發現異常后及時予以下架處理,并通過客服與買方溝通解決方案。綜合以上情形,網店經營者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案號:(2022)浙02民終2958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3.網購平臺在優惠活動或促銷期間標價錯誤出現低價商品,不構成重大誤解——趙某某訴芭莎珠寶(深圳)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經營者對于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性質、銷售何種商品、以何種價格銷售商品、是否參加促銷活動等認識均無錯誤,不構成買賣合同中的誤解。經營者是對京東平臺促銷規則的理解和風險預判存在誤解,其主張是基于重大誤解導致出現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案號:(2019)粵01民終17265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45輯(2020.3)
4.消費者與網絡銷售者達成買賣合同,銷售者發出收到訂單并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后,以價格標注錯誤,拒絕交付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經查明認為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對其抗辯不予支持——王某訴某網絡書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合同。消費者在網絡銷售者所做的優惠活動開始后下單購買活動產品,銷售者發出收到訂單并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后,以價格標注錯誤,拒絕交付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經查明認為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案例選登2019年6月18日
法信
法律觀點
“價格標錯”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法律認定
重大誤解的構成需有表意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產生錯誤認識,并使行為的后果與自身的意思表示相悖;且該等錯誤認識需構成重大,如對行為人的影響不大,則法律更傾向于保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經營者關于價格優惠的宣傳是否系標價錯誤而構成重大誤解,應當結合電子商務經營者價格優惠宣傳的具體時間、客服人員的回復、商品的進貨價格、以往的促銷情況、價格宣傳的門檻等因素,綜合判斷其作出的價格優惠對外表意是否符合其內心真意,有無重大誤解的存在空間。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在當前電子商務競爭日趨激烈的情形下,客觀上存在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低于成本價的促銷模式吸引流量、贏取客戶口碑,提高店鋪關注度及排名,嗣后再調整店鋪促銷模式。因此,判斷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的價格優惠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還應當結合交易訂單的數量、金額、店鋪的規模等綜合判斷,不能以單筆訂單的盈虧即認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所謂的誤解構成“重大”。
(內容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號,文章名:《“滿80000減30000”系重大誤解?網購商品價格標識錯誤的司法認定》)
法信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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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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