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行政處罰,但移送公安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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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X稅稽三局不罰〔2025〕X號
鄭州XX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0104XXXXXXXXXX):
經我局對你單位(地址:鄭州市管城區南三環XX路XX市場X期X號樓X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共向你單位開具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實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分別為4100153130、4100154130,發票號碼04867824-04867828、 04867807-04867810、 04691693、04602227-04602229、05087075-05087076、04941362,金額合計1444868.64元,稅額合計245627.51元,價稅合計1690496.15元。均于取得的當月認證并抵扣。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情況:
1.注冊地檢查發現的問題
檢查人員實地核查你單位注冊地,未在南三環XX路找到XX市場X期X號樓X號。
相關證據:實地調查照片、XX實業有限公司市場管委會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
2.你單位已非正常
你單位于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
相關證據:金三系統非正常信息截圖
3.資金流檢查發現的問題
(1)資金回流
你單位2016年3月共計向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支付資金59.5萬元,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分別于同日或近日將59.5萬元支付給你單位管理人員。你單位與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之間形成資金回流59.5萬元。
(2)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單位共計取得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洛陽XX閥業有限公司兩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21份,已全部認證抵扣,除上述認定的資金回流59.5萬元外,未見你單位向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洛陽XX閥業有限公司支付過其他款項。
經查詢,你單位共計開具正常增值稅專用發票162份,未見已開具正常增值稅專用發票162份涉及的下游企業向你單位支付款項。
相關證據:企業對公賬戶銀行資金交易明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等。
4.企業有效經營期間短
你單位自2015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非正常之日止,除2015年10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5月之外,其余月份均為零收入申報。你單位實際有效經營期間短。
相關證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以上證據表明,你單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你單位虛開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3份、金額3393797.31元、稅額576945.13元,價稅合計3970742.44元。
鑒于你單位上述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2015年、201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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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鄭稅稽三局處〔2025〕XX號
鄭州XX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0104XXXXXXXXXX):
經我局對你單位(地址:鄭州市管城區南三環XX路XXX市場X期XX號樓X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共向你單位開具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實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分別為4100153130、4100154130,發票號碼04867807-04867810、 04691693、04867824-04867828、04602227-04602229、05087075-05087076、04941362,金額合計1444868.64元,稅額合計245627.51元,價稅合計1690496.15元。均于取得的當月認證并抵扣。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情況:
1.注冊地檢查發現的問題
檢查人員實地核查你單位注冊地,未在南三環XX路找到XX市場X期X號樓X號。
相關證據:實地調查照片、XX實業有限公司市場管委會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
2.你單位已非正常
你單位于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
相關證據:金三系統非正常信息截圖
3.資金流檢查發現的問題
(1)資金回流
你單位2016年3月共計向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支付資金59.5萬元,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分別于同日或近日將59.5萬元支付給你單位管理人員。你單位與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之間形成資金回流59.5萬元。
(2)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單位共計取得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洛陽XX閥業有限公司兩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21份,已全部認證抵扣,除上述認定的資金回流59.5萬元外,未見你單位向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洛陽XX閥業有限公司支付過其他款項。
經查詢,你單位共計開具正常狀態增值稅專用發票162份,未見已開具正常增值稅專用發票162份涉及的下游企業向你單位支付款項。
相關證據:企業對公賬戶銀行資金交易明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等。
4.企業有效經營期間短
你單位自2015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非正常之日止,除2015年10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5月之外,其余月份均為零收入申報。你單位實際有效經營期間短。
相關證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上證據表明,你單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你單位虛開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3份、金額3393797.31元、稅額576945.13元,價稅合計3970742.44元
二、處理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將你單位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3份、金額3393797.31元、稅額576945.13元,價稅合計3970742.44元的行為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告知事項:你單位若對本決定有異議,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XX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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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可以并處50萬元的罰款,但是,如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該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對外虛開的時間沒有寫明),但最后虛開的時間(2016年3月)距決定作出之日(2025年11月10)也快10年了。雖然沒有寫明立案調查的時間,那應該不會5年前就立案調查,現在才做出決定吧。因此,根據規定,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雖然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不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看虛開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刑事追訴時效。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八十七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各刑檔次的追究時效分別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的,經過5年;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經過15年;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經過20年。
該公司被認定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576945.13元。這樣看來,該公司虛開的稅額屬于數額較大,刑事追訴時效應為經過15年。
是否真的是這樣呢?
這個稅額是為他人虛開與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的稅額,其中: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取得鄭州市XX閥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合計245627.51元(洛陽XX閥業有限公司虛開稅額未寫明),如果減除此稅額,則該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為331317.63元(576945.13元-245627.51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根據此規定,如果是同一購銷業務名義的虛進虛出,則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即虛開稅額為331317.63元。該稅額并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刑事追訴時效為經過5年,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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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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