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來文書,寫著‘裁定駁回’和‘決定駁回’,到底有啥不一樣?”不少人打官司時被這倆詞搞糊涂,其實它們差的不只是一個字,關系到你能不能上訴、咋維權。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用大白話講透,再遇到就不會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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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懂法:《民事訴訟法》給兩者劃清界限
《民事訴訟法》對“裁定”和“決定”的適用場景有明確規定,簡單說:一個管“訴訟流程”,一個管“特殊情況”,千萬別混為一談。
核心區別:2點幫你快速分清
1. 管的事不一樣,別搞混
裁定:專管“流程問題”
比如你起訴后,法院說“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這就是“裁定”;還有管轄權異議(覺得該去別的法院告)、駁回起訴等,都用裁定,核心是解決“訴訟能不能推進、在哪推進”的問題。
決定:專管“特殊情況”
比如你申請法官回避、對方在法庭上吵鬧被罰款,法院給出的就是“決定”。它針對的是訴訟中的突發或特殊事項,不影響整體流程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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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維權路不一樣,別錯過
裁定:部分能上訴,必須書面給
像“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這類裁定,你不服可以在10日內上訴;而且裁定都得是書面文書,上面會寫清理由和上訴權利。
決定:一般不能上訴,部分可復議
對回避決定、罰款決定不服,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決定還能口頭作出,比如法官當場說“同意回避申請”,這也是有效的。
實用提醒:收到法律文書先看標題是“裁定”還是“決定”。看到“裁定”先找“上訴期限”,看到“決定”先問“能不能復議”,別因為一字之差,錯過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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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過看不懂法律文書的經歷?是裁定還是決定難住了你?評論區聊聊,我來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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