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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7 日,煙臺芝罘區一輛嚴重超載、非法改裝的渣土車轉彎時側翻,致 44 歲女教師曲女士死亡,交警認定渣土車司機項某某負全責。結合《民法典》相關條款,可對案例中各方責任作出清晰界定,而這起悲劇也能為司機、運輸企業及監管方等帶來諸多深刻警示。
肇事司機的民事責任:項某某存在超載 407%、駕駛改裝車輛、超速等多重重大過失行為,且這些行為與曲女士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的規定,其需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因項某某是執行運輸公司工作任務,其民事賠償責任先由公司對外承擔,而公司在賠償后,可基于其重大過失向他行使全額或部分追償權。
運輸公司的民事責任:涉事公司此前就因超限運輸、擅自改裝車輛多次被處罰,此次仍放任車輛改裝超載上路,明顯存在管理失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公司需先行向曲女士家屬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若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指使司機違規的情形,除了對外擔責,還需自行承擔保險公司可能拒賠商業險后的額外賠償成本,這是其漠視法律與安全管理的必然后果。
保險賠償的責任界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事故賠償應先由交強險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賠付。但對于商業險,因涉事車輛屬于非法改裝且嚴重超載,顯著增加了車輛行駛風險,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合同中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未告知” 的條款,拒絕商業險理賠。這就意味著,交強險賠付后的不足部分,需由涉事司機和運輸公司自行承擔。
結合《民法典》剖析留下的警示
對貨車司機:摒棄僥幸心理,明確重大過失的追償風險:司機不能以 “聽從老板安排” 為由逃避民事責任。《民法典》中關于雇主追償權的規定,明確了若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司賠償后可向其追償。此案中項某某的超載、超速等行為屬于典型重大過失,即便有公司先墊付賠償款,后續也可能面臨公司的追償,且還需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可謂 “民事、刑事雙重追責”,任何交通違法都絕非 “完成任務” 那么簡單。
對運輸企業:筑牢責任底線,杜絕以違法換利益:《民法典》的替代責任制度,實際上是倒逼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涉事公司多次違法卻屢教不改,最終釀成慘劇。這警示所有運輸企業,非法改裝、放任超載等行為,看似能降低運輸成本,實則是在積累重大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企業不僅要承擔巨額賠償,還可能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前的違法獲利根本無法彌補事故造成的經濟與法律代價。同時企業需建立合規管理體系,主動杜絕改裝、超載等行為。
對受害者及家屬:善用法律武器,依法全額追償損失:曲女士家屬堅持追究企業責任的做法,為類似事故受害者提供了示范。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受害者家屬可直接將司機、運輸公司列為共同索賠對象,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當遇到企業推諉責任時,可憑借事故認定書、企業違法記錄等證據,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確保能足額獲得法定賠償,不讓逝者權益受損。
對監管部門:強化全鏈條監管,堵住法律執行漏洞:涉事車輛的改裝與超載能一路暢通,暴露出監管環節的不足。《民法典》的侵權責任規定,不僅是事后追責的依據,更對事前監管提出了要求。監管部門需聯動執法,從工地出口、運輸路段到企業臺賬進行全流程核查,對多次違法的企業采取吊銷營運資質等嚴厲措施。唯有讓違法企業和車輛無處遁形,才能減少此類因監管缺位導致的悲劇,讓《民法典》的權利保護條款真正落到實處。
統稿:劉現磊
編輯:左衛軍
審核:王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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