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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語
隨著各國日益關注強化國防能力,有關軍事準備的討論愈發受到重視,尤其是在涉及大規模沖突的背景下。此類沖突往往涉及大國參與并動用先進武器和龐大資源,會以高強度、大規模和快節奏的特點展開,由此造成極為深遠而嚴重的人道后果,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大規模流離失所以及基本服務中斷。日內瓦四公約在兩次世界大戰后通過,正是旨在幫助減輕武裝沖突中的苦難。然而,僅僅對公約予以批準并不足夠:要使相關規則在實踐中得到維護,就必須在和平時期在法律和行動層面啟動廣泛的準備工作。
本文旨在探討在大規模沖突中為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所需采取的措施。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預防工作顧問伊莎貝爾·加利諾和高級法律顧問西爾萬·維泰指出,各國必須在承認其法律義務的基礎上開展更多工作。要使適用規則在武裝沖突爆發后立即發揮效力,就必須在當下使其得到理解、內化,并通過法律和實踐措施予以支持。歸根結底,如未能充分準備,即便是最善意的遵守國際人道法的努力也可能遭到削弱。
在大規模沖突中遵守國際人道法:
關鍵準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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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思大規模沖突造成的潛在后果——破壞、苦難以及深刻的社會創傷時,人們自然而然地希望這一情景永遠只停留在假設層面,僅僅是過度謹慎的觀察者在杞人憂天。然而歷史已向我們證明,人類并不總是能明智行事,且戰爭機器一旦啟動,理性的呼聲就會淹沒在暴力的喧囂之中。因此,各國在和平時期就必須針對規制其戰時行為的規則達成共識。
確立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的日內瓦四公約誕生于1949年,當時世界各國在經歷兩次毀滅性的世界大戰后決心在和平時期制定明確規則,以減少未來沖突中的苦難,即使在至暗時刻也依然保有一定程度的人道。
時至今日,促使這些公約通過的原因似乎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具現實意義。世界各地的武裝沖突仍在以最為殘酷的形式持續上演,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廣泛破壞。同時,和平國家正日益聚焦增強本國國防能力,以應對感知到的生存威脅或對其主權的挑戰。尤其令人擔憂的是,各國正在為涉及所謂“大國”或“同級對手”的潛在沖突做準備。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新技術以及龐大資源的可獲得性又可能會加劇對抗的激烈程度并擴大其規模,帶來悲劇性的人道后果。在此背景下,日內瓦四公約及更廣泛的國際人道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期沖突表明,批準旨在盡可能減少戰爭破壞性影響的公約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但這并不足夠。如今或許比這些公約起草以來的任何時期都更需要國際社會重申其有效性和重要性。在好戰言論不斷升溫、軍事力量不斷集結的背景下,至關重要的是各國再度樹立對公約的主體責任意識,并重申對公約的承諾。
本系列文章將闡述為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而需提前采取的措施,并分析在大規模沖突中已經顯現和可能出現的挑戰,從而借此強調日內瓦四公約存在的根本意義及其精心設計的制度架構。
歸根結底,盡管這些規則為大規模沖突中的行為設定了最低限度的絕對標準,但我們必須竭盡全力防止此類毀滅性局面的發生——因為真正意義上的保護在于避免戰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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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沖突中的國際人道法
所有武裝沖突無論規模大小或性質如何,都會帶來破壞和苦難。然而近年來,各國越來越關注通常所稱的“大規模軍事行動”或“大規模作戰行動”的準備工作,這反映出在更廣義的層面上向備戰強度更高、規模更大的沖突進行轉變的趨勢。此類沖突通常涉及大國運用尖端武器裝備作戰并能夠在廣闊地域內開展高強度軍事行動;往往伴隨大規模兵力部署,其中可能涉及除正規國家武裝部隊之外的多個參與方,并包括聯盟作戰;還跨越海陸空、太空和網絡空間等多個作戰域,最終導致廣泛的人道后果,包括人員傷亡、設施損毀,民眾流離失所、遭到拘留,且水電供應、食物和醫療等基本服務的獲取嚴重受阻。
國際人道法中并無“大規模沖突”一詞;不過日內瓦四公約將武裝沖突區分為兩類:其一是國際性武裝沖突,即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的沖突;其二是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即一國與一個或多個非國家武裝團體之間,或此類團體之間的沖突。國際人道法適用于這兩類沖突,不過針對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法律框架更加詳盡。因此,大規模沖突的定性可能是二者之一,也可能是二者的結合,這取決于交戰方及具體情況。
盡管沖突的大規模性質并不影響國際人道法的適用性,但這仍是需予以應對的關鍵問題,原因有三:
首先,大規模沖突因其性質會帶來巨大的人道后果,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出現大批戰俘、民眾大規模流離失所,且基礎設施和自然環境遭到廣泛破壞。此類沖突的強度、規模和節奏可能引發災難性的長期后果,禍及子孫后代。
其次,此類沖突中預期會使用高度先進的技術,并由此產生強大的破壞力,這將進一步加劇人道影響。
再次,圍繞大規模沖突的某些敘事,尤其是“例外論”的主張,構成了實質性威脅,因為這種觀點認為沖突的規模可以為擴大“可允許行為”的解釋提供正當理由,從而削弱國際人道法所賦予的挽救生命的保護。
和平時期為遵守國際人道法
開展的準備工作
各國在批準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他關鍵條約,并通過習慣法確立相關義務后,必須采取法律和實踐措施,以確保遵守其在國際人道法下的義務。其中一些措施必須在和平時期實施,以確保政府部門、軍隊人員及更廣泛的民眾熟悉國際人道法規則,且必要的法律框架、行政體系架構和相關程序落實到位。
各國在通過日內瓦四公約時已認識到,一旦武裝沖突爆發,在混亂的戰時實施這些措施將面臨遠為艱巨的挑戰。而在和平時期采取行動的義務源自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一條,該條要求締約國“尊重”國際人道法“并保證”國際人道法“之被尊重”。正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第 178 段中所闡明的:“各締約國必須——從和平時期開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公約受到尊重。在發生武裝沖突時尊重公約通常以事先已做好準備為前提。”
這些準備義務同等適用于國際性武裝沖突和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第 158 段)。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要求各國在以下三大關鍵領域采取行動:
第一,傳播國際人道法——不僅在武裝部隊內部傳播,還要向更廣泛的民眾普及,從而使士兵和平民都能理解這些規則。
第二,建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包括將國際人道法轉化并納入國內法律法規和軍事條令,并確定或設立為確保充分尊重國際人道法所需的相關機構和程序。
第三,采取實踐措施,如建設相關基礎設施、配置充足資源并對人員進行培訓。和平時期的準備工作將增強一國履行其在國際人道法下所負義務的能力,即使面對武裝沖突中的作戰挑戰和要求也是如此。
國際人道法的傳播與推廣一直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重要工作之一。自2011年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東亞地區代表處先后與各大知名高校、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紅十字國際學院等合作伙伴共同舉辦了多屆國際人道法暑期研討班。通過多年的努力,國際人道法暑期研討班已經成為國內國際人道法研討和交流的重要平臺。點擊圖片了解第十四屆國際人道法暑期班詳情。
在大規模沖突中
構建遵守國際人道法的文化
預見大規模沖突中的人道挑戰需認識到這些沖突的強度、規模和節奏所造成的阻礙以及國家在此種情境下可能感知到的生存性壓力。現代社會通過全球供應鏈、金融網絡、電信系統和共享的數字基礎設施實現了互聯互通,這意味著對某一物體的攻擊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破壞平民的基本服務,并使影響范圍遠遠超出直接作戰區域。此外,包括網絡和自主武器系統在內的先進技術為保護民用基礎設施以及在更廣泛層面上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各國必須做好準備,應對此類沖突所伴隨的復雜責任和挑戰。
在此種情境下,各國承擔著滿足其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求的首要責任,并必須為大規模沖突可能引發的人道需求做好相應規劃。這包括建立系統和程序,以在受沖突嚴重影響的地區提供基本資源,如食物、水和醫療服務。盡管人道參與方在危機應對中發揮關鍵作用,但此類沖突的規模可能會超出其應對能力,故而各國必須承擔起提供基本服務的重責大任,以滿足民眾的基本需求。
同時,醫療和法醫需求的規模也必須事先加以預測。在大規模沖突爆發之前,各國必須建立法律、機構和后勤框架,以便搜尋、收集和撤離傷者、病者、遇船難者及死者;妥善管理敵對行動中死亡人員的遺體;并防止人員失蹤。此外,各國還必須做好為受影響人員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準備,確保具備充分的醫療基礎設施以及充足的醫務人員和醫療物資。
大規模沖突還有可能導致大規模流離失所。各國必須做好準備,安全安置流離失所民眾并維護其權利,特別是針對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
至于戰斗本身,大規模沖突可能會涉及高度先進的作戰手段與方式、多域目標打擊,以及在目標選定方面的快速決策。然而,這絕不應阻礙各國維護其對國際人道法規則和原則的承諾。為遵守國際人道法進行準備工作必須預見這些挑戰,汲取以往大規模作戰行動的經驗,并確保軍事訓練嚴格強化遵守區分原則、比例原則和預防措施原則的能力,即便是在極端條件下亦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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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武裝沖突中
國家層面的特定準備工作
如前所述,國際性武裝沖突對各國施加了特定的法律義務和實際限制,要求事先進行準備。其中,拘留相關行動就是一個典例。日內瓦四公約對戰俘及其他被剝奪自由者的拘禁規定了詳細的要求,這一框架的目的是確保這些人員得到人道待遇,并要求適當的機構性機制、基礎設施、培訓和相關程序均須落實到位。在預見可能發生大規模國際性武裝沖突時,各國必須評估可能的被拘留者數量,調配必要的人員、資源和后勤保障,以確保拘留行動的管理符合國際人道法的要求,并確定符合國際人道法標準的適當拘留設施。
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占領情勢同樣需要周密規劃。根據 1907 年《海牙章程》和 1949 年《日內瓦第四公約》,占領國對被占領土的平民居民負有廣泛的責任。這包括恢復和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并在總體上以這些平民居民的利益為出發點來管理被占領土。為履行這些法律義務,需要積極主動地進行規劃,因為占領法的要求可能對軍事資源和能力造成重大壓力。
此外,大規模海上軍事行動帶來了額外的挑戰。各國必須培養搜尋、收集和撤離可能數量龐大的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的能力,確保他們能夠接受適當的醫療救治。能力建設同樣適用于各國搜尋、收集和搬移死者遺體而不加以不利區別的義務,廣闊的海域則增加了這一任務的復雜性。同時,對待在海上俘獲的戰斗員也需要采取妥善措施,以確保他們在海上拘留期間享有其在國際人道法下有權享有的全部法律保護,并盡快將其轉移至陸地。
結論
我們衷心希望世界永不再現大規模沖突,我們所有人都應竭盡全力防止悲劇再度上演。與此同時,日內瓦四公約締約國有責任確保建立必要的框架和機制,從而在難以想象的局面發生時保護人類尊嚴與人格完整。
日內瓦四公約誕生于人類的至暗時刻,而我們今天的責任是讓歷史的教訓永志不忘,并使這些最低限度的標準在今世后代始終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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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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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莎貝爾·加利諾
Isabelle Gallino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預防工作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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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爾萬·維泰
Sylvain Vit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高級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
雖然本博客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辦,但除非特別指出,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其解讀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立場,其內容也不構成委員會的官方政策或信條。
01
●蒙古國發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人道法國內實施研究報告
02
●探索人道法課程:揭示規則背后的人性光芒
03
●發言| 人工智能及其治理的國際規則塑造:人道考量
04
●蘇丹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法希爾及周邊開展的應對工作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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