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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一場持續七年的工傷認定拉鋸戰終于落下帷幕。這本是一起普通的工傷認定案件——2018年12月14日,64歲的農民工王大山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離世。
然而,這場看似簡單的工傷認定,卻經歷了2次工傷認定、13次仲裁和訴訟,整整走了15道程序。
01 案件背景,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空白
王大山,1954年出生,自2005年起一直在遼寧某公司工作,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王大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未繳納滿基本養老保險,無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于是繼續在原公司工作。
超齡勞動者是指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選擇繼續或再次工作的人員。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及我國就業結構變化,這類特殊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相關權益保障面臨新的難題。
2018年12月14日晚7點,王大山在下班回家途中與一輛出租車相撞,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大山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02 漫長維權路,勞動關系確認之辯
王大山的家屬沒有想到,一場長達七年的維權長征就此開始。
2019年1月,家屬首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家屬只得訴至法院。從此,王家陷入了一場法律程序的“循環賽”——一審、二審、高院申訴、中院再審。
公司方始終堅持一點:王大山達到退休年齡后,雙方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2021年3月,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王大山達到退休年齡后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這一問題在實踐中爭議不斷。各地人社部門和法院對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標準并不統一。
03 工傷認定的拉鋸戰
勞動關系確認后,真正的工傷認定“拉鋸戰”才剛拉開序幕。
2021年4月,當地人社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家屬不得不再次踏上行政訴訟之路: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抗訴、高院裁定提審、再次再審。
2023年,省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認為“超齡不等于免責,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這是案件的轉折點。
案件提審至省高院,2024年末,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要求重新作出。2024年12月,人社局終于認定王大山屬于工傷。
然而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訴訟。2025年11月,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工傷認定。這場持續七年的法律長征才告一段落。
04 維權困境,程序空轉與惡意訴訟
本案暴露了當前工傷維權體系的諸多困境。一方面,維權程序復雜繁瑣。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到勞動仲裁、訴訟,耗費的時間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兩到三年。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濫用訴權情況突出。一份調研報告顯示,在93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的比例高達88.2%,但勝訴率極低。
“部分用人單位采取種種手段拖延或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濫用訴權傾向明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禹州市法院在調研報告中指出。
訴訟成本低也是原因之一。提起工傷行政訴訟僅收取50元訴訟費,這讓用人單位失去了成本顧忌,也為他們拖延承擔責任提供了便利。
05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超齡勞動者能否認定為工傷?
對此,國家層面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復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24年審議通過的《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06 程序優化與維權建議
面對工傷維權的困境,多方正在努力尋求解決之道。
檢察機關在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如在江蘇南通一起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糾紛中,檢察機關通過召開聽證會、組織調解、協助申請救助基金等方式,促成了三年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法院建議強化訴訟保全與先予執行。為防止用人單位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法院可對用人單位的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對于生活困難的工傷職工,還可依法申請先予執行,解決燃眉之急。
對于勞動者而言,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是預防工傷糾紛的關鍵。同時,注意保存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07 案件啟示與改革展望
這起案件雖然畫上了句號,但留給我們的思考遠未結束。
一方面,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亟待加強。隨著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政策的推進,將有更多超齡勞動者活躍在就業市場。2025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擬明確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另一方面,工傷維權程序亟待簡化。有專家建議建立訴前保證金制度,強制用人單位在提起工傷行政訴訟前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增加其訴訟成本,降低濫用訴權的隨意性。
“工傷保險不作為造成當事人的訴累”,有網友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工傷認定部門能夠積極履職,而非將認定責任推給仲裁和法院,將大大減少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本文依據公開裁判文書整理,案號:(2025)遼10行終135號。當事人系化名,案例細節已脫敏處理。
(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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