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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那個投資項目上全是和官方文件相關的內容,就真以為是國家認可的平臺了。”面對訊問,李某某懊悔不已。他手中那張曾被寄予“挽回損失”希望的銀行卡,讓他從一名詐騙受害人,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2024年11月,李某某經朋友周某某介紹,投資了一個“鄉村振興”平臺,投入3萬元后,前期雖獲得6000元返利,但隨后平臺關閉,本金無法取回。為挽回損失,李某某又在周某某的誘導下,加入所謂“國家保密項目”的聊天群,聲稱“只需簽到即可日賺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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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李某某在客服指引下提供了本人名下銀行卡。2月27日,一筆10萬元的轉賬突然匯入其賬戶,匯款人顯示為其不認識的翁某某。客服隨即要求其立即將這筆錢轉至指定賬戶。然而,李某某先前得知同行人趙某某因類似操作被公安機關凍結賬戶后,非常警覺,并向客服提出質疑,對方卻以“制裁”相威脅,李某某遂未繼續轉賬操作。聯想到自己此前因投資鄉村振興項目的損失,李某某將上述十萬元取出。
隨后,興化市公安局在“兩卡”線索核查中發現李某某賬戶異常,于2025年4月2日通知其接受調查,李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同時主動退還了涉案的10萬元。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某本身也是詐騙受害人,其提供銀行卡的動機是急于挽回之前投資損失,主觀惡性較小并且在得知他人賬戶被凍結后,能及時停止轉賬,未造成資金實際流失,客觀上幫助阻斷了詐騙鏈條,李某某主動全額退出涉案資金,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理。最終,檢察機關認定李某某的行為雖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近年來,網絡投資、兼職任務等新型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詐騙團伙常以“高額返利”“國家重點項目”為噱頭誘騙群眾投資,待受害人受損后,又以“簽到賺錢”“挽回損失”為誘餌,誘使其提供銀行卡、手機卡用于轉移贓款,讓受害人在不知情中淪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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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醒:“輕松賺錢”“高額返利”背后可能隱藏陷阱,切勿輕信陌生投資平臺,更不能隨意提供銀行卡、身份證等敏感信息。若發現賬戶異常交易或接到“配合轉賬”“做任務”等可疑指令,務必立即報警,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一旦涉嫌違法犯罪,要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追贓挽損,爭取依法從寬處理。
◆來源:興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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