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車相撞致車輛近乎報廢
維修費遠超車輛實際價值
是按維修費全額賠償
還是以車輛實際價值賠付?
基本案情
某日,郭某駕駛小型汽車在超車過程中與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王某車輛嚴重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郭某棄車逃逸,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未對案涉車輛進行修理,向法院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意見顯示案涉車輛維修費用估價近15萬元。郭某認為此賠償標準過高,申請法院對案涉車輛事故前實際市場價值及事故后殘值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意見為事故前案涉車輛估值約5.8萬元,殘值僅5000元,并建議車輛報廢處理。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因郭某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王某遂將郭某及郭某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等共計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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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損害賠償?shù)幕灸康脑谟谔钛a損害,故一般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規(guī)則,在車輛損害案件中應當體現(xiàn)為賠償車輛維修費用。不過,維修費用應當在合理范圍內(nèi),如果維修費用高于損害發(fā)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那么賠償維修費用將給侵權人造成不合理的負擔,亦不符合節(jié)約資源的基本原則,故此時不宜采取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
本案中,案涉車輛經(jīng)評估的車輛事故前價值為5.8萬元,而預估實際維修費用近15萬,顯然遠超車輛實際價值,鑒定意見建議報廢處理,故原告的車輛系屬于修復費用過巨進而缺乏修復必要性之情形,該修復不能之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無法修復”,依該司法解釋,賠償應以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為限。綜上,王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張的施救、拖車等其他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及其保險公司應向原告王某支付的各項損害賠償合計為7萬余元。由于郭某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限額賠付2000元,其余賠償款則由被告郭某個人承擔。
法官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于車輛損失的計算標準,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獲得賠償,賠償范圍應以其實際受損利益為限,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鑒定意見顯示,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遠高于事故前的市場價值,且鑒定意見建議報廢,說明車輛已不具備繼續(xù)修復的合理性。若仍要求按高額維修費用予以賠償,將導致?lián)p失擴大,違反了損害賠償“填平損失”的原則。因此,對于維修費用顯著高于車輛實際價值的情形,應認定車輛已喪失修復價值,賠償應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市場價值減去殘值為計算基準。此舉既能合理反映受害人實際損失,又能防止賠償責任的不當擴大。
法院提醒廣大駕駛者:肇事逃逸是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會導致商業(yè)保險拒賠,還將承擔相應行政處罰;若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將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郭某投保的商業(yè)險合同中明確約定:駕駛人發(fā)生交通肇事逃逸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僅需按照交強險限額賠付,超出部分由郭某個人承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p>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來 源:郟縣法院葉子豪、李盼盼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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