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動中,“公司換老板,舊債一筆勾銷”的說法時有流傳,不少企業主因此陷入困惑:交易相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隨之失效?
本期結合一則典型判例,從法律視角厘清這一核心問題。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2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協議簽訂當日,A公司依約通過銀行轉賬向B公司支付全部借款。然借款期限屆滿后,B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經多次催告無果,A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償還200萬元借款本金。
庭審中,B公司提出抗辯:案涉借款發生于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職期間,現任法定代表人張某對該筆債務并不知情,故還款責任應由李某個人承擔,B公司無需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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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協議系A公司與B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B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由拒絕還款,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償還借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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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導致公司此前的債務免責?答案是否定的,關鍵在于明確“公司獨立人格”這一法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法人資格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是相互分離的。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在職期間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而非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便公司發生法定代表人、股東、名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只要公司法人資格未注銷,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不會終止,此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不受影響。
具體到本案,案涉借款系B公司以自身名義所借,借款用途亦指向公司經營,屬于公司債務。無論B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變更為張某,均屬于公司內部人事調整,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A公司,B公司的還款義務并不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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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務建議
對債權人而言:若遇交易相對方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并以此拒付債務,應明確告知其法律規定,固定好合同、轉賬憑證、催款記錄等核心證據,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對債務人而言: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應全面梳理公司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切勿以“新負責人不知情”為由逃避債務。惡意拒付不僅需承擔本金、利息及訴訟費,還可能影響公司信用評級,對后續經營造成負面影響。
商事交易中,公司的人事變動屬常態,但“公司人格獨立”的法律底線不可突破。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樹立正確的法律認知,避免因對規則的誤解引發糾紛。如遇類似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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