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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簽了獨家代理賣房合同,沒幾天卻反悔解約,中介依據合同索要萬元服務費,這筆錢該給嗎?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2025年4月11日,李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家VIP房代理合同》,委托該公司代為銷售其名下房屋。合同約定為盡快將李某的房屋出售,某房地產公司將李某房源列為VIP房源,優先銷售此房,委托期限為6個月,委托銷售價格為62萬元。同時,合同還約定,如果李某在委托期限內以各種理由單方面結束委托,李某同意按照合同約定底價的2%向某地產公司支付服務費用。
2025年4月17日,李某告知某房地產公司不再出售房屋,要求解除合同。某房地產公司認為,李某單方面提出解約,屬于違約行為,故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服務費用12400元。
庭審中,李某辯稱,簽約時某房地產公司代表人丁某僅出示了一份不完整合同,自己出于信任未細看便簽字按印,丁某將合同補充完整后,僅以照片形式發回。后來,自己的家人反對簽訂該VIP合同,而丁某存在“亂報價”行為,且VIP服務并未帶來便利,反而引來了更多騷擾電話,影響了家庭和睦,因此提出解約。
法院審理認為,某房地產公司與李某簽訂的《獨家VIP房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李某雖辯稱其簽訂合同時為不完整合同,但該合同的主要內容均已明確體現,且后期丁某將合同照片拍給李某時,李某也未提出異議,該抗辯不影響合同效力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案涉《獨家VIP房代理合同》于2025年4月11日簽訂,李某于2025年4月17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7天,某房地產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了在此期間其為李某提供了推廣、發布房屋出售信息、帶看房屋等服務,李某作為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某房地產公司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結合某房地產公司履行合同時間及付出成本,法院酌情保護服務費用1500元。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給付某房地產公司服務費1500元。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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