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處置都承載著公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近日,湖南省桑植縣澧源鎮村民樊春生相關事件,經多方核查與信息梳理,其關鍵時間節點與事實脈絡逐漸清晰,也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事件推進中愈發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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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事件源頭,2000年關于“老上凹”地塊的屬性認定是重要起點。據何家坪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當地村民證實,該地塊從未開展過退耕還林工作,居民也未享受過相關政策;而村民手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明確標注,該地塊地類為“承包耕地”,并非此前部分材料中提及的“荒山”或“林地”。這一基礎事實的核查,為后續事件厘清奠定了關鍵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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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事件推進,涉案的桑植縣華城建筑垃圾消納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經營主體成為焦點。通過官方企業信息平臺查詢可知,該公司主要成員為朱燕群(執行董事)、周棟(法人)、謝雁(監事),實際控制人為桑植縣華夏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曾在該公司西界渣土場負責現場管理的人員也明確表示,樊春生從未參與公司運營,既非股東、管理人員,也不屬于臨時工,渣土場日常管理均由華夏公司負責。此外,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進一步佐證,華城公司由華夏公司主導設立,財務、人員、業務及辦公場所均依附于華夏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主體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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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調查與法律程序推進中,2025年4月25日成為重要轉折點。桑植縣人民檢察院經嚴謹審查,以“張桑檢刑不訴[2025]19號”決定書對樊春生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指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與技術規范,涉案地塊傾倒建筑垃圾是否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毀壞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桑植縣林業局復綠驗收報告顯示,涉案地塊僅通過平整挖坑種植桂花、柏木,成活率已達98%,驗收合格,進一步印證了“造成林地毀壞”缺乏事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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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30日,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付翔律師提交的法律意見,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晰責任邊界。意見明確提出,無任何證據證明樊春生是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實際控制人,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單位犯罪責任的規定,樊春生不構成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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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事件公開階段,樊春生就相關情況提交的控告信仍在等待回應,相關部門也在持續推進事實核查工作。這場事件的推進過程,不僅是對個案事實的厘清,更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每一個環節都以事實為支撐,每一次認定都以法律為準則,只為守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應有的尊嚴與溫度。
公眾始終期待,隨著后續核查工作的深入,事件能得到更全面的處置,讓公平正義真正落地,也讓法治的陽光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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