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二庭副庭長 趙德升
商事審判,是定分止爭的司法活動,更是關乎市場規則、經濟活力的社會治理。身為一名商事法官,我深感要辦好商事案件,必須在這四個維度上精耕細作,方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事實查明:于蛛絲馬跡中探尋客觀真實
商事交易復雜、隱蔽,事實查明是公正裁判的基石。我的體會是,不能滿足于表面證據,必須運用“穿透式思維”,揭開交易面紗,探求本源;熟練運用證據規則,引導當事人有效舉證,在復雜的商事案件中,尤其注重審查會計賬簿、股東會決議、公司日常管理過程中的簽字材料等書證和電子證據;善于借助審計、評估、鑒定等專業機構的力量,解決案件中的財務、技術等專業性問題;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包括商業慣例),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獨立判斷,形成內心確信。比如我審理的一起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因雙方當事人之間并無代持協議,且公司系現金出資,故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原告系實際出資人即公司股東。但我認為,股東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持有的獲取經濟利益與參與決策的核心權益。如果以公司運營過程中,當事人在公司重大事項上決策的行為,反推其股東身份,案件的處理就會柳暗花明。
二、法律適用:在規則與現實中尋求最佳平衡
商事審判,一頭連著法律,一頭系著經濟。法律適用并非簡單的“對號入座”,它要求法官在紛繁復雜的交易關系與日新月異的商業模式中,精準把握立法精神,統一裁判尺度,讓法律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可預期、能信賴的行為規范。于我而言,尊重商事規律是前提。在審理公司類案件時,我深刻體會到,必須充分尊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商業判斷,審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理解公司章程的“憲法”地位,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必須準確把握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對登記、公示信息的信賴利益。其次,探求立法本意是關鍵。面對《民法典》合同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在具體適用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始終堅持探求立法原意和精神實質。再者,統一裁判尺度是責任。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最直接的體現。我積極參與專業法官會議,對類型化案件、疑難復雜案件進行深入研討,努力提煉裁判規則。我深知,每一個判決都是一份導向,唯有保持裁判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才能有效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降低交易成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比如我審理的一起合同解除案件。原告雖系違約方,但因原告并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且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故最終在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后,判決解除合同。
三、組織調解:在利益博弈中搭建共贏之橋
判決能分出勝負,但調解能創造共贏。對于商事糾紛,調解往往是更優解,但其成功需要智慧、耐心和恰當的策略。其一,找準利益平衡點是基礎。商事主體本質上是理性的經濟人,其訴訟行為背后往往是經濟利益的博弈。成功的調解,關鍵在于找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其二,把握節奏,善用“背對背”溝通。我注重根據不同案件特點、當事人心理變化,靈活選擇最佳調解時機,因勢利導。其三,將“訴訟風險”作為調解的重要杠桿。我會坦誠地向當事人分析其訴訟優勢與劣勢,尤其是證據瑕疵、法律適用不確定性可能帶來的敗訴風險,以及時間成本、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隱性成本。讓當事人清醒地認識到,調解方案雖然是妥協,但可能是當前情況下最能控制風險、減少損失的“最優解”。有時,一句“做生意講究和氣生財”,一次對雙方過去成功合作的回顧,都能成為打破僵局的催化劑。讓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不僅解決糾紛,更能修復關系,甚至化干戈為玉帛,重拾合作可能,這是判決難以達到的效果。比如我審理的一起撤銷權糾紛案件。原告以被告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為由,主張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協議及房屋買賣協議。這是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衍生案件,一筆普通的借款,最終形成了多個訴訟及執行案件,為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我從訴訟風險、執行風險、執行措施對當事人工作生活的影響等多個角度入手,通過多輪談判,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一攬子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所有訴訟及執行案件。
四、優化營商環境:將個案公正匯入發展洪流
法治化營商環境并非抽象概念,它由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構筑而成。我們商事法官的職責不僅在于定分止爭,更在于通過司法裁判和訴訟服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首要在于平等保護各類主體,讓各類市場主體吃下“定心丸”,在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時,堅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確保其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訴訟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關鍵在于提升審判效率,為了縮短案件審理周期,我巧妙規劃辦案時間,嚴格把控案件立案到開庭、開庭到寫審理報告、寫審理報告到提交討論、討論到寫判決書及送達判決書的時間間隔;庭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精準鎖定爭議焦點,確保庭審高效有序地推進。延伸在于主動提供司法服務,通過走訪企業、舉辦講座等方式變“坐堂問案”為“送法上門”,引導企業規范治理、誠信經營。
二十載春秋,法槌起落間,我始終堅信,商事法官不僅是案件的裁判者,更是市場規則的維護者和經濟發展的服務者。在事實與法律間審慎探求,在訴爭與和解中巧妙平衡,我辦理的不僅是案件,更是營商環境,是當事人對法治的信仰。這條路,我將繼續堅定地走下去。
編輯:張 瀾
一審:王利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