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跳過法定的政府處理程序直接判決土地權益,這是否程序違法?判決書連基本事實都寫錯,又如何讓人信服其公正性?”近日,重慶市開州區竹溪鎮春秋村村民石某見就一場征地補償款糾紛的終審判決,正式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督查組遞交《問責申請書》,就案件審理中的程序適用、證據采信及文書規范等問題提出異議,希望通過合規途徑推動爭議解決,厘清司法與行政權責邊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事件回溯:離婚分戶后征地獲補償,前妻訴請分割引發訟爭
石某見與陳某玲曾為夫妻,二人于 1997 年 10 月初八以辦酒席的形式確立婚姻關系,1998 年 9 月 21 日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0 年 4 月 7 日,陳某玲將戶口從開州區厚壩鎮群唐村遷入開州區竹溪鎮春秋村。后因原結婚證遺失,二人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申請補辦結婚證,當時石某見因不在家未到場,辦證工作人員誤將結婚登記日期填寫為 “1995 年 10 月初八”,石某見當時未在意該日期誤差,便未前往相關部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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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 月 11 日,二人經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根據當時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雙方明確約定:除一套登記在石某見名下的房屋若遇拆遷,陳某玲可享有三分之一補償款份額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共同財產,雙方無爭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負擔,雙方對其他事項再無爭議。同年2月7日,陳某玲辦理分戶手續,戶籍從石某見原戶口遷出,遷至同村另一地址,雙方在法律與事實層面均脫離同一家庭單位。
2023年,因高鐵項目建設需要,石某見家庭承包的土地及他與弟弟石某勇共同出資搭建的彩鋼棚、簡易棚被開州區竹溪鎮人民政府納入征收范圍。其中彩鋼棚于 2022 年 10 月 1 - 2 日搭建,由兩兄弟共同出資,后續補償款也按約定由兩兄弟各分一半。作為承包戶戶主,石某見后續陸續收到土地補償款129593元、彩鋼棚及簡易棚補償款85248元,其中彩鋼棚補償款按兄弟二人共建約定,已向石某勇支付42624元。而該彩鋼棚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通過協議處理完畢,陳某玲此番再主張分割,屬于重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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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離婚分戶一年多后,陳某玲于2024年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石某見、石某勇訴至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盛山法庭,主張自己仍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家庭成員,要求分割征地補償款。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2民終1173號終審判決,判令石某見向陳某玲支付土地補償款、鋼架棚補償款等合計56,227.5元。
二、核心爭議:程序、證據與文書問題突出,當事人列數判決“六宗罪”
對于終審判決結果,石某見明確表示無法接受。在其提交的《問責申請書》中,他系統梳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關鍵問題,直指判決存在多處不合規之處:
1.程序違法:拒不執行“政府先行處理”法定要求
石某見及其代理律師在一、二審庭審中均多次強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核心爭議是陳某玲是否對案涉土地享有實體承包經營權,這屬于典型的土地權屬爭議,按法律規定必須先由政府部門處理,法院無權直接越權審理。”石某見質疑,“一、二審法院無視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判決,是否已經構成程序違法?”
需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根據國家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在承包期內,戶內新增成員即便未實際分得土地,也只能依法享受家庭內部份額,而不具備將其作為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的權利。 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本應首先明確陳小玲是否具備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而結合事實,陳小玲既無初始承包分配記錄,離婚后又已分戶,已不屬于原承包戶成員,顯然不滿足分割前提,法院卻未對此重點核查。
2.關鍵證據“被忽視”:村委會證明未獲采納
為證實陳某玲未實際分得土地,石某見向法庭提交了2024年6月25日由重慶市開州區竹溪鎮春秋村村民委員會及第八村民小組共同出具的《證明》,明確載明,根據國家“土地三十年不變,生不添、死不減”政策,陳某玲在1996年土地第二輪承包時戶口尚未遷入,“未劃土地,不具有土地份額,不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然而,這份加蓋公章、由基層組織出具的正式證明,未被一、二審法院采納,法院反而優先采信土地確權證上的登記姓名作為裁判依據。“白紙黑字的基層證明為何失效?司法裁判的證據采信標準究竟是什么?”石某見對此充滿困惑。
3.法官審理邏輯前后矛盾:口頭陳述與判決依據存根本沖突
據石某見陳述,在一審判決作出后,他與承辦法官(開州區人民法院盛山法庭羅庭長)進行溝通時,羅法官多次明確表示:“我從來沒有說陳某玲有土地”、“我自始至終沒有說陳某玲有土地,我是判的土地份額。”
對此,石某見當場提出尖銳質疑:“高鐵征地補償,是有土地才有補償款。沒有地,哪來的份額?”這一矛盾直接凸顯了法院在審理中的邏輯困境:法官在口頭溝通中否認陳某玲對案涉土地享有實體權利,卻在判決文中將其認定為“份額共有人”并判給補償,導致裁判理由與基本事實難以自洽,嚴重動搖了當事人對判決合理性的信任。
4.判決書頻現“低級錯誤”:司法嚴肅性受沖擊
終審判決書中的多處事實錯誤,讓石某見對判決的嚴謹性產生極大懷疑。其一,判決書將春秋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人錯誤記載為“陳某亮”,但陳某亮并非村委會負責人,且全程未參與本案。經陳某亮本人聯系二審法官朱某彬,得到的答復竟是 “信息從網上查詢,未做核實”;其二,判決書將案外人“李某青”錯誤表述為“與陳某玲結婚”,而李某青實際是石某見的現任妻子,二人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登記結婚。“判決書是司法權威的重要體現,連基本人物身份、基層組織負責人信息都能弄錯,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如何讓當事人信服判決公正?”石某見直言。
5.財產權屬認定混亂:法官口頭“修正”判決顯隨意
在青苗和租金費的權屬認定與判決上,法院的處理不僅違背事實,法官后續的口頭回復更顯隨意,讓石某見難以認同。
石某見明確表示,針對高鐵臨時用地產生的青苗費與租金費,二審法官在庭審中曾多次與己方溝通,明確認可該兩筆費用(合計 5108.5 元,由石某見代為領取)為石某見與弟弟石某勇共有。但最終判決卻無視這一溝通結果,未考慮 “兄弟共有” 的前提,僅判決由石某見個人向陳某玲分割該筆費用的四分之一。
石某見后續就此事電話詢問法官朱某彬,得到的回復卻是“讓前妻陳某玲補給你就行了”。“法官一句話就能‘修正’判決錯誤,法律的嚴肅性和裁判結果的穩定性何在?”石某見對此感到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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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逝者權益被剝奪:土地政策遭架空
石某見的父親石某友是案涉土地的原承包戶主,2018年前一直以戶主身份享有承包權,2020年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仍將其登記為家庭成員。根據國家“生不添、死不減”的土地承包政策,石某友的土地權益應依法保留并由家庭成員繼承。但一、二審判決在計算補償款分配份額時,完全未將石某友納入考量,直接剝奪其合法份額。“一、二審法官憑空剝奪我父親的土地權益,其裁判依據究竟是什么?國家土地政策為何在判決中被無視?”石某見悲憤地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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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空掛名”獲實益:離婚協議約定成空文
石某見認為,陳某玲僅在土地確權證上“空掛名”,并未實際分得土地,且雙方離婚時已明確約定“其他共同財產無爭議”。法院判決支持陳某玲分割補償款,實質是認可“有名即有權”,否定了土地承包歷史事實與離婚協議約定,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讓離婚時的財產約定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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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外波瀾:再審程序與親子關系迷霧
更讓石某見難以接受的是,2025年9月25日,陳某玲又以兒子石某恩的名義提起再審申請,要求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石某見對此提出異議,指出陳某玲的代理律師向某海在同一再審案件中,同時代理了申請人石某恩與被申請人陳某玲,該行為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范,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雙方之間另一場關于親子關系的確認案件,也讓矛盾進一步激化。據石某見提交的庭審筆錄顯示,陳某玲在該案中的陳述出現嚴重反復:她先同意進行親子鑒定,后又單方面拒絕,并改口稱其“經石某見同意與第三方生育”。更為嚴重的是,在第二次庭審中,其代理律師進一步提出不實指控,聲稱陳某玲系在“非自愿情況下”生育兒子石某恩,并明確指稱石某見涉嫌參與其中。此類指控已對石某見的人格尊嚴造成嚴重損害,目前相關線索已由警方介入調查,親子關系確認案件亦因此暫停審理。
四、訴求與展望:遞交問責申請盼糾偏,呼吁關注司法程序正義
目前,石某見已將《問責申請書》正式遞交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督查組,核心訴求包括:一是撤回一、二審錯誤判決;二是將案件移交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三是糾正判決書錯誤信息;四是依法追究一審、二審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石某見表示,此舉不僅是為維護自身及已故父親的合法權益,更希望通過個案推動司法實踐中程序正義的落實,厘清司法與行政在土地爭議處理中的權責邊界。“我并非不認同法律,而是反對違法的裁判。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程序錯了,結果再怎么判都難以讓人信服。”他期盼案件能引起上級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關注,推動問題公正解決,讓每一份判決都經得起事實、法律與時間的檢驗,讓普通民眾在司法案件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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