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律師費承擔約定,但在二審庭審結束前仍未提供轉賬憑證、發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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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某混凝土公司等與某醫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2025)青民終36號
發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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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摘錄)
(2025)青民終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銀行西寧分行。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金花,北京市中盈(西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某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某礦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2。
上列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凌愛軍,青海君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家誠,青海齊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銀行西寧分行(以下簡稱某行西寧分行)因與被上訴人青海某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醫藥公司)、某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發展公司)、青海某礦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礦業公司)、青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李某龍、李某文、李某波、楊某榮、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青01民初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某行西寧分行上訴請求:對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民初141號民事判決的部分判決項進行改判。…… 5.……(三)關于二審改判支持律師費的問題。本案中,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是由于債務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所致,債權人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屬于債務人違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由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承擔。合同約定債權人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應由債務人及保證人承擔,雖然債權人未提供律師費支付憑證,但提交了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且該協議已部分履行,律師費系債權人必須負擔的成本,應由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承擔。……
某行西寧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5. 判令本案訴訟費、公告費、律師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其他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某醫藥公司、某發展公司、某礦業公司、某公司、李某龍、李某文、李某波、楊某榮、李某2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六、關于律師費用承擔的問題。某行西寧分行訴請某醫藥公司及相關保證人承擔其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用106,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對律師費用的承擔雖有約定,但某行西寧分行未能提供相關轉賬憑證及發票,未能證明律師費用已實際發生,故一審法院對此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三、律師費106,000元應否支持的問題。一審法院雖已查明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對律師費用的承擔有明確約定,但至二審庭審結束,某行西寧分行仍未提供證明律師費106,000元實際發生的轉賬憑證及發票,某行西寧分行關于律師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江靜
審 判 員 冉劍俠
審 判 員 劉海燕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 原
書 記 員 嚴曼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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