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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深圳的十四歲少年殺害女同學的案件依法宣判。
2025年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鐘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鐘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并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鐘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鐘某某預謀行兇,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鐘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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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剛開始我并沒有太過關注,因為近幾年未成年人兇殺案也出現了好多起。而且,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LSP,這起案件的判決已經是目前刑法能對未成年人適用的頂格處罰,我甚至還覺得有一點偏重了。
直到我看了這起案件的介紹,我才改變了看法。
起訴書對鐘某某的作案動機寫的很簡單“無端猜疑”,但根據目前的披露,基本是一個“農夫與蛇”的故事。
受害女生潘某某、犯罪少年鐘某某和另一同學陳某某同住深圳市龍華區某小區,三人自初一(約2022年起)起由潘某某父親和陳某某父親輪流接送上下學。鐘某某母親曾因“丈夫在外地工作、自己無暇接送”為由,請求潘某某家長順帶接送鐘某某及其姐姐,這一無償接送持續近三年。
就在這樣長達三年的無私幫助下,成績一般的鐘某某卻對成績優異的潘某某動了殺心。
我把作案過程整理一下時間線。
2025年4月8日(星期二)
14:50左右
學校放學,三人照常坐陳某某父親的車離開學校
15:20左右
私家車到達小區大門口,三人下車(潘予優、鐘某某、陳某某分開各自回家)
15:23
鐘某某先回家 → 上樓拿早已網購好的黑色折疊刀 → 繞小路折返
15:25–15:27(案發2分鐘)
潘予優獨自走到自家單元樓門口,鐘某某突然出現,先質問 → 掏刀連刺 → 潘倒地呼救,鐘某某短暫離開幾米 → 又折返跪壓在潘身上補刀26刀(致命一刀刺中頸動脈)
15:28
鐘某某扔刀逃離現場,跑回家中
15:31
物業保安發現潘予優倒在血泊中,立即報警并撥打120
15:38
120急救車到達現場,潘予優已無生命體征
15:45
鐘某某被同學和家長發現手部有傷,謊稱“見義勇為被砍”
4月9日凌晨
警方在醫院將鐘某某抓獲,現場搜出其電腦搜索記錄(“14歲殺人要負什么責任”等)
從上述作案行為來看,有精心策劃的作案準備,有冷血無情的多次刺殺,有虛情假意的搪塞詭辯,完全不像是一個十四歲少年能夠做的出來的激情兇殺案,更何況女孩的父親還是對他有三年免費接送之恩。
鐘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因嫉妒潘某某成績優異及遭受校園霸凌”,這種辯解在青少年心理中有一定的可能性。
我推測,鐘某某因為學習壓力、成績較差、被同學家長免費接送后產生自卑心理、加上一些青少年之間的隱形霸凌等原因,導致心理扭曲為極端暴力。
我國的《刑罰》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鐘某某作案時剛滿14周歲(2010年4月生),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但死刑項肯定還是不能適用。
法院這么判決,已經算是重判了。
這種案件,如果LSP擔任辯護律師,已經可以作為“套路辯”了。
反正不能判處死刑,那只要低于無期徒刑,那就是成功的辯護。
辯點都是可以作為類似案件的標準答案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遭遇校園霸凌導致精神崩潰、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等,再加上一些精神病方面的辯解,理論上還是有可能低于無期徒刑的。
但是,法院還是在能夠的范圍內給予了最高刑,說明法院對被告人預謀購買兇器、多次補刀、事后撒謊等行為表現出來的殘忍手段非常清楚,也認為輕判會造成更加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才會判處無期徒刑。
無期歸無期,終究意難平。
根據LSP的經驗,像這種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判無期的案件,服刑2年即可第一次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法律規定為20-22年,未成年人一般都是減為20年)。
此后進入正常減刑階段,每1~1.5年就可以再減1~2年(未成年人減刑間隔和幅度都比成人寬松)。
最快的情況下,服刑約13-15年;就是慢一點,一般不會超過19年。
所以說,鐘某某在30多歲的時候,大概率就能走出監獄,重返社會。
只是不知道那時候的他,是不是已經改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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