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空調掉包案”,一審承辦法官丁睿智,現是區法院民二庭的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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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月子中心籌辦、裝修,采購安裝44臺空調。2022年12月1日,A和南通瑞金電氣設備公司在微信里交流了報價單;6日確認;11日,簽訂《銷售合同》;12日,要付空調款了,雙方再次確認微信報價單,而后瑞金電氣銷售經理吳廣智催款;14日,A通過第三人中轉了10萬元并注明空調貨款,吳廣智在微信群里確認收到。
2023年5月6日,瑞金公司一紙訴狀送到本區法院,提交《銷售合同》,再索所謂“剩余貨款”10多萬元;丁睿智法槌一敲,判付,A又重復給了貨款104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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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二審都敗訴,申請再審也無濟于事。不服,找我研判。既然是要申請檢察機關介入進行監督,那就是審查一、二審法官裁判有沒錯誤。幾百頁卷宗材料看下來,結論就是丁睿智判案子,一點都不睿智;好像黑旋風李逵揮斧頭,兩板斧下去,就要人給錢。幸好還只是個民商事案件;要是刑事案件,還不得草菅人命。
1、合同效力問題
丁睿智的裁判邏輯,首先是認為:瑞金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合法有效,并否認微信報價單效力。這是她的第一板斧。
《銷售合同》真實與否且先放一放,單論是否有效。
這合同第2頁約定總價款208000元(含空調設備和施工),付款方式:先給設備全款及安裝款的50%,即104000元;空調到貨后,付清剩余工程款104000元;另,收到全款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施工。
什么錢都全先收掉,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的先后履行抗辯權、質量異議權等核心權利,這不妥妥的無效格式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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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微信報價單最后一次確認是12月12日,在簽訂紙質《銷售合同》的12月11日之后。
如果紙質《銷售合同》有內容與之不一致,則微信報價單才體現雙方最終合意。換言之,在邏輯上,時間在后的微信報價單構成對《銷售合同》空調信息的合同變更。微信報價單咋就無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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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14日,A付款10萬元并注明是空調貨款,得到瑞金電氣銷售經理吳廣智確認。
這也構成對《銷售合同》上付款方式條款的合同變更。即空調貨款已付;如后續有異議,也只涉及所謂安裝工程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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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安裝本就是商家隨附義務,一般不存在安裝款。即便要算有,比如微信報價單上也確實有,98937元,但那也是承攬、施工的法律關系,得根據驗收標準據實結算。難不成偷工減料了,還給那么多錢?
但這丁睿智好玩嘞,2023年7月13日,所謂現場勘驗,就是派員到場點數了下空調臺數,根本不理會“安裝工程”成果驗收,就把“安裝工程款”以“剩余貨款”的名義判掉了,讓人重復支付了一遍貨款。
2、合同真偽問題
再說說瑞金公司《銷售合同》真偽問題。
A表示,12月11日簽約,吳廣智以需拿回公司蓋章為由,把一式兩份《銷售合同》帶走了,此后一直沒有交還;A并認為,提交法庭的《銷售合同》,被抽換頁碼了。7月13日即法院組織所謂現場勘驗那天,她經報警,才得到一份《銷售合同》。
那么,拆分為兩個問題。
一、瑞金公司是不是單方控制了《銷售合同》?
答案當然是。瑞金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首頁,有公司對公銀行賬號,但是2022年12月12日,吳廣智催要貨款,一上來就直接給的“張娥英”私人銀行賬號,而后來A也是通過第三方付給吳廣智10萬元空調貨款。
這說明當時A手上確實沒合同,吳廣智也知道她手上沒合同。否則,都直接打款進瑞金公司公賬了。而且,這也和2023年4月27日微信聊天記錄,吳廣智通知A到現場驗收,A要求吳廣智帶上合同供核對,形成呼應(但吳廣智避而不見,沒有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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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是不是被抽換頁碼篡改了?
單看合同內容荒腔走板,充斥大量無效格式條款,以及第2頁付款方式條款部分,出現掉行,就有此跡象。但具體是不是,需鑒定。
一二審期間,A都提出鑒定申請,但一審丁睿智,二審的陳卓、樊建兵、韓興娟均不批準。
二審后,A委托韓興娟的母校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是《銷售合同》第5、6頁即紙質報價單頁,與前四頁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且上面無第4頁即簽名頁簽字的壓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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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可推出三個結論:
第一、《銷售合同》第5、6頁即紙質報價單頁,是瑞金公司后期單方添附的。
第二、因為《銷售合同》全部6頁蓋有騎縫章,說明這6頁都是后期整體動手腳的。首頁、第4頁(簽名頁)應無問題,第3頁不清楚,但至少第2頁是被抽換了的(該頁不僅付款方式部分,出現一行掉行,且上方有空調信息欄,但欄中簡要空調信息與微信報價單里不一致,而和第5、6頁即后期添附的紙質報價單信息有相同處)。鑒定報告也明確指出,裝訂孔過大,有重復裝訂之可能。
第三、2023年7月13日,一審聽證筆錄,原告方陳述:“當時(2022年12月11日)同時是簽訂了兩份合同,全部都蓋了騎縫章……”是虛假陳述。騎縫章是吳廣智帶走合同后,后期加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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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貨不對板問題
那么,偽造合同用意何在?無非就是掩蓋掉微信報價單體現的雙方真實合意這一事實真相,虛構瑞金公司按約定履行的事實,為貨不對板打掩護。
瑞金公司空調送貨安裝情況又怎樣的呢?
A訂購44臺空調,除兩臺沒問題,一臺漏裝,其他41均貨不對板。
尤其荒唐的是有兩點:
一,實際送貨安裝情況,不僅和微信報價單上不一致;而且和瑞金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紙質報價單上也不一致(附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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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裝空調中,居然出現了29臺五級能效空調。根據權威媒體澎湃新聞、新京報等報道,自2022年1月1日起,五級能效空調就是違反空調強制性新國標的不合格產品。而二審的“韓專家”韓興娟及樊建兵、陳卓卻認為不構成以次充好。
這是該強制淘汰的。網上都很難找到。澎湃新聞報道指出:其市場份額只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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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能一下供貨29臺,也是賊牛逼,不知是從啥犄角旮旯里翻出來的。
《法治日報》旗下法治網《》調查指出:多是二手空調翻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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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收、通知問題
丁睿智要判A輸,除了認定《銷售合同》真實有效而微信報價單無效這一板斧;第二板斧又砍過來了——就是認為,A怠于驗收、通知,應視為貨物沒問題。
說到這簽收驗貨,市場交易習慣,就是賣家發起,買家配合,是個雙方互動的事。大家都收過快遞,都知道。而且,法律也這么規定的。通知、驗收,并不是買家單方義務,而是雙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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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瑞金公司自2022年12月18日起,是徑行到半開放的裝修工地送裝了空調,從未通知A簽收驗貨。瑞金公司提供的《銷售合同》簽收欄空白,也說明了這點。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書里也顯示,整體裝修期,是2022年11月16日-2023年3月15日。而那段時間,眾所周知,是社會面管控從執行到解除的過渡期,實際上裝修還往后延了。
到4月27日,瑞金公司吳廣智通知A驗收,A回話讓他帶上合同好核對,他人又避而不見。這是不是瑞金公司惡意阻撓驗收?
而5月6日,瑞金公司就直接把A起訴了,提供偽造變造的合同,索要所謂“剩余貨款”10多萬元。從頭——12月11日,到尾——A收到訴狀,剛好6個月多。正好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里,對于耐用商品質量瑕疵,賣家的6個月舉證責任倒置期(A其實不是個體消費者)。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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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對于貨不對板問題,瑞金公司解釋稱,提供給A的微信報價單,系工作人員填寫錯誤,不作數。瑞金公司作為電器經銷商,相對于A來說,自然是專業的,有著信息優勢;微信報價單又是經過了12月1日、6日、12日,三度確認的。但瑞金公司發現“錯”了,也不通知A,就徑行想怎么送貨就怎么送貨,直接發自以為是的貨,還可以這樣嗎?這不正證明了瑞金公司明知送貨情況不符合約定嗎?
《民法典》第621條第3款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丁睿智咋還好顛倒黑白的,認為瑞金公司解釋合理,強行判A怠于驗收、通知,應自負其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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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瑞金公司背景信息
我挺好奇瑞金電氣是家怎么樣的公司。
到百度和企查查之類APP看看,卻發現好生奇怪。2006年成立,但不見什么有效公開信息。近年案子不少,14例之多,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卻一例文書都找不到。前幾年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今年2月注冊資本,從600萬元一下變成30萬元,驟減5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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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娥英”三字檢索,才找到2014年一份勞資糾紛案文書,顯示周美華這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實際控制人是其子周烽、兒媳張娥英。張娥英一貫通過私人賬戶收貨款、發工資,乃至和員工因工資、銷售提成發生糾紛時,以此否認員工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原來是個鉆法律空子,連員工幾萬塊辛苦錢都欺詐的老手,黑客戶也就沒啥好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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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到區法院公號轉悠,正好看到丁睿智述職《》,說什么“確保商事審判始終與經濟發展大局同頻共振”“破解復雜糾紛,護航企業發展”啥的。那咋把一個小小的空調買賣糾紛案判成這樣?縱容商業欺詐和虛假訴訟?
商事審判,茲事體大,得起到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定海神針的作用。瞎判案,影響壞,傳出去,招商引資進不來,是要影響地方稅收和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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