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場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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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己之力為法咨公司正名—————
六叔給大家科普了三年多時間了,還是有很多人不明白斷卡懲戒的邏輯,今天再次給大家講清楚斷卡懲戒兩卡名單、聯合管控整件事情的時間底層邏輯。
斷卡行動從2020年10月份開始以來,獲得了顯著效果,但是這個威力實在是太大,一種說法他是一種行政懲罰措施,好像和刑法有點沖突,第二個說法是還需要人民銀行等部門的配合,使用起來不方便,所以在2021年之后叔叔部門就不怎么給大家懲戒了,取而代之的是兩卡涉案人員名單,在叔叔的系統里面給你身份信息打上一個標簽。
這時候反電詐法所規定的,所有管控都是五年到期自動解除管控,這個沒毛病,但是解除了管控后你各個單位的聯合管控還在,你需要一個一個去申請解除限制,這就是你現在遇到的所有問題——聯合管控。
而總對總、銀行涉詐名單、兩卡線索這些東西(管控)都是基于你銀行賬戶一級涉詐后對你身份信息的管控,只要你能申請解除兩卡名單,理論上是可以解除所有的管控的,這個名字不重要。
而解除斷卡懲戒(兩卡名單)只有兩種方法,第一種就是你沒有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根據109號文件申訴解除。
第二種就是你有出租出借出售事實,你接受處罰2-3年后根據反電詐法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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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確定時間呢,六叔用大白話給你把事情講出來。
那么具體的時間就是2022年12月1日之前犯事的就是懲戒五年,到期自動解除懲戒,但是無法自動解除管控。
2022年12月1日之后的,你有出租出借事實,進去踩縫紉機后,從你出來的那一天算起,懲戒三年。
如果你被判緩了,沒有進去踩縫紉機,那么就是從你接到判決書那一天開始算起三年。
如果你是不知情的,沒有進去踩縫紉機,只是叔叔對你做了行政處罰,也就是拘留或者單獨罰款,依據的是反電詐法三十一條和四十四條,你懲戒期限是兩年,從你拿到處罰決定書的那一刻起。
如果你都沒有出租出借出售的行為,那么你就不受這個時間限制,完全可以申訴,就可以解除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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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你的卡(賬戶、手機)有沒有脫離你的掌控,如果你把卡(賬戶、手機)交給對方操作就是出借,收錢了就是出租,賣了就是出售。
很好理解對吧,所以不要糾結你是否知情了,你只需要判斷你有沒有賬戶脫離你掌控的行為,你不知情是可以決定你有沒有犯罪,而你把卡(賬戶、手機)脫離你掌控就是違法。
如何認定你有沒有出租出借呢,那就是你在叔叔部門做的第一次筆錄(口供)就決定了你有沒有這個行為,所以很多人舍不得前期的幾百塊咨詢費,到了叔叔那里脫離事實的亂說,本來自己操作的手機,結果害怕說自己把手機給對方,全部是對方操作的。
本來無罪說成有罪的案例比比皆是,這些都是自作聰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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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提前解除的六叔只遇到過一兩次,這基于各個地區的反詐叔叔理解的政策不一樣,比如四川,即使是5年才能解除的,也有遇到過三年的時候批量解除,但是管控還在。
而事實上出租出借被認定了的,我們也擁有一個解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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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把申訴材料打出來給大家,有用的可以看以下,沒用的本文就結束了。
關于兩卡人員認定的前提,“不法分子用于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或者“出租、出借、購買、租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本人并不是不法分子,主觀上并沒有出租出借和租售購買任何銀行賬戶,對于卡片交付出去本人主觀不明知,也系被誘騙,此前也沒有過任何前科劣跡,從主觀上沒有與此人的任何不法行為有幫助和共謀的意識。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公an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買賣賬戶相關信息上報和移送機制的通知》(銀辦發【2017】10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異議信息處置:“個人認為信息提供有誤,不認同公安機關對其認定的,可以向認定涉案事實的公安機關進行申訴。”第二款:“對于個人提出的申訴,認定涉案事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個人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室內核實并反饋,經確認認定事項或者移送信息有誤的,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撤銷懲戒措施申請書》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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