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傍晚,14歲的初二女生優優,拎著書包走到自家樓下,準備上樓吃媽媽煮的方便面。她不知道,同班同學鐘某某正躲在暗處,手里攥著一把網購的折疊刀。
幾秒后,這個陽光、成績優異、正在備戰中考的女孩,被連捅26刀,且刀刀致命,倒在血泊中,再也沒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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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深圳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理由是:作案時未滿18歲,依法從輕處罰。
可優優母親曾女士哭著說:“我女兒也是14歲啊!她的命,難道就因為對方未成年而打折了嗎?”
這起案件最令人窒息的,不是兇殘本身,而是兇手的清醒與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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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鐘某某曾上網搜索“14歲殺人要負什么責任”;行兇后,他回家謊稱“見義勇為受傷”;庭審時,他下跪求原諒,卻從未真正面對自己犯下的滔天之惡。
嫉妒同學成績好、家庭幸福,竟成了奪命的理由。這不是沖動,是冷血的算計。
而法律給出的“頂格”回應,無期徒刑,在公眾看來,卻像一記軟綿綿的耳光。
誠然,《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于是,一個精心策劃、手段殘忍、毫無悔意的少年殺手,因年齡紅線,自動獲得“免死金牌”。
可問題在于:當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成人化、預謀化、暴力化,我們是否還該機械套用“保護優先”的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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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優不是第一個受害者。
近年來,類似案件屢見報端: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江西12歲男孩弒母……施害者年紀小,手段卻極其狠辣。
他們清楚法律的“安全區”,甚至利用它作為犯罪的掩護。而受害者家屬,只能眼睜睜看著加害者在少管所待幾年,成年后重新融入社會,而他們的孩子,永遠停在了14歲。
更令人心碎的,是曾女士的朋友圈。
她保留女兒的拖鞋在門口,“萬一你回家呢?”;她登錄女兒的微信,給自己發“媽媽我想你了”;她看著桌上凝結白霜的奶茶,仿佛時間還能倒流。這些文字不是控訴,是母親心被掏空后的喃喃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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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能給她的,只有一紙“無期”判決。
可無期徒刑對一個14歲少年意味著什么?實際服刑可能二十年出頭,出來時不過三十多歲,人生還有大半。
這公平嗎?
對優優不公平,對所有守法的孩子也不公平。
如果作惡的成本如此之低,法律的震懾力何在?如果“未成年”成了暴力的護身符,誰來保護那些同樣未成年的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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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并非主張“一律死刑”。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確實需要區別對待。但區別對待,不等于無底線寬縱。
對于極端惡性案件,是否應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當行為人主觀惡意、犯罪手段、后果嚴重性達到成人水平時,可按成年人追責。
英美法系早有類似制度,我國《刑法修正案》也已將最低刑責年齡有條件下調至12歲,但適用門檻極高,實踐中幾乎形同虛設。
此案中,鐘某某事前查法條、事后編謊言、行兇時反復補刀,其主觀惡性與認知能力,顯然遠超普通14歲少年。若仍以“年齡”為唯一考量,無異于向潛在效仿者傳遞危險信號:只要未滿18歲,再狠的罪也能“打折”。
曾女士申請抗訴,不是為了復仇,而是為了一個樸素的信念:生命不該因年齡而分貴賤。她要的不是鐘某某的命,而是司法對生命的敬畏,是對“惡”應有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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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不能一邊呼吁孩子善良守法,一邊對作惡的同齡人無限寬容。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既要保護受害者,也要防止施害者在縱容中滑向更深的深淵。
優優再也吃不到媽媽煮的面了。但她的死,不該只換來一聲嘆息。它應該成為推動司法審慎平衡“保護”與“懲戒”的契機,讓法律既不失溫度,也不失鋒芒。
否則,下一個優優,就可能是你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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