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深圳一個普通的傍晚,14歲女生潘某某在自家樓下被同班男生鐘某某連捅26刀,倒在血泊中。
更令人脊背發涼的是,行兇前,他專門上網搜索:“14歲殺人會判死刑嗎?”
確認“最高無期”后,才冷靜買刀、踩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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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他還編造“見義勇為受傷”的謊言,直到法庭上聽說可能判死刑,才第一次跪地求饒。
這不是沖動,是算計;不是失足,是謀殺;不是孩子犯錯,是少年殺手在鉆法律的空子。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已是現行法律對未滿18歲罪犯的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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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眾的憤怒并未平息:一個精心預謀、手段殘忍、毫無悔意的兇手,憑什么還能活著走出監獄?
我們當然理解,法律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初衷。但當“保護”變成“縱容”,當“挽救”淪為“放虎歸山”,這套邏輯就值得重新審視。
現實早已變了。
今天的14歲少年,不是躲在父母身后的小學生,而是能熟練使用網絡、深諳法律邊界的“精算師”。他們知道12歲是刑責底線,14歲不判死刑,18歲前減刑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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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未成年”成了校園霸凌的擋箭牌,成了暴力犯罪的護身符。更有甚者,直接把年齡當作“免死金牌”,在作案前做足“風險評估”。
這起案件最刺痛人心的,不是兇手的殘忍,而是他對法律的利用。
他不是不懂對錯,而是清楚地知道:哪怕殺了人,也死不了,關幾年就能出來。這種“理性作惡”,比一時沖動更可怕。因為它意味著,法律的威懾力在他眼里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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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大的隱患在于:無期徒刑,在現實中未必等于終身監禁。
根據我國現行規定,無期罪犯服刑兩年后,若表現良好,可減為25年有期徒刑;再經多次減刑,實際服刑可能僅15年左右。
也就是說,這個14歲的殺人犯,30歲出頭就可能重獲自由。到那時,他會不會再次傷害社會?誰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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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呼吁“不得減刑、不得假釋”,并非情緒宣泄,而是基于血淚教訓的理性訴求。
從邯鄲初中生埋尸案,到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再到如今的深圳慘劇,低齡惡性犯罪一再證明:有些“孩子”,早已具備成年人的惡意,卻享受著未成年人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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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溫度,但不能沒有牙齒。
《刑法修正案》已將刑責年齡有條件下調至12歲,這是進步。但對14–18歲群體中的極端暴力犯罪,仍缺乏“終身監禁、不得釋放”的制度設計。
這導致司法陷入兩難:要么突破死刑紅線(不可為),要么放任潛在危險分子未來重返社會(不可忍)。
或許,是時候引入“限制減刑”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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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預謀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的未成年罪犯,在判處無期的同時,明確“不得假釋、不得減刑”,讓其真正“把牢底坐穿”。這既守住不判死刑的底線,又杜絕“關幾年就放”的漏洞。
有人說:“孩子總能改好。”
可潘某某的生命,誰來改回來?她母親聽到26刀時撕心裂肺的哭聲,又該如何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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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終極目的,是守護無辜者,而非庇護施暴者。我們可以給迷途知返者機會,但不該給冷血算計者留后路。
深圳這起案件,不應只是一次判決的終點,而應成為法律反思的起點:保護未成年人,絕不等于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
當一個少年把法律研究透徹,只為如何殺人而不死,我們的制度,就必須讓他明白:“有些罪,一旦犯下,就永遠別想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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