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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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人社部發布(人社部發〔2025〕62號),其中第9條明確了居家辦公發生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問題。
第九條 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一、居家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
工傷認定應圍繞著工作原因開展。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對于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的情形,如果滿足工作原因的實質要求,也不會影響影響工傷認定。
二、居家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認定
居家辦公期間發生的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傷害。
這里需要充分證據證明工作原因,比如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對于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的簡單工作溝通,因其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不應視為工作狀態,所以很難認定為工作原因。
另外,如果傷害是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則不屬于“因工作原因”。
三、居家辦公期間發生“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在居家辦公中,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需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實質要求,且原則上不得任意突破“48小時”的限定。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可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判斷:
1、基于單位要求和需要。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
2、強度和狀態一致。居家工作狀態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
3、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居家工作狀態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實質要件,職工的居所才能被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適用視同工傷條款。
四、死亡時間的認定
在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案件中,死亡時間一般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時間為依據。如果沒有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則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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