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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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注意!
哪些情況能認定工傷?
人社部最新出臺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
精準回應了居家辦公、
上下班途中受傷等
高頻爭議場景
作為系列解讀第一期
今天就聚焦大家最關心的工傷認定核心場景
一文理清哪些情況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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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受傷:
滿足2個條件即可認定
隨著線上辦公常態化,“家里干活受傷算不算工傷”終于有了明確答案!《意見(三)》第九條明確:
核心原則:按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
例外情形:僅通過微信、電話、郵件等進行臨時性、偶發性簡單溝通,不算“工作原因”,無法認定工傷;
特殊情況:在家突發疾病若能證明是“按單位要求處理工作、強度與日常一致、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符合條件可認定工傷。
簡單說:
固定居家辦公時因工作操作受傷
算工傷
偶爾回復消息時意外受傷
則不算
證據留存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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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
4類情形明確納入“合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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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繞路買東西、接孩子受傷算不算工傷”的爭議,新規直接給出解決方案:
認定標準: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三者缺一不可;
明確情形:包含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以及合理時間內的通勤路線等4類具體場景;
關鍵依據:“非本人主要責任”需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法院生效裁決為憑證,無法證明事故存在或責任劃分的,不予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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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要素細化:
工作時間/場所/原因不再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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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核心“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意見(三)》第一至三條進行了具體明確:
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3)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4)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5)加班時間。
工作場所: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因工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2)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3)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4)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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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通過細化認定標準
既避免了企業無限擔責
也為打工人維權提供了清晰依據
下期我們將解讀
哪些情況絕對不能認定工傷
記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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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小貼士:
無論是居家辦公還是通勤途中,都要留存好工作安排記錄、溝通憑證、醫療證明等材料,為工傷認定提供支撐。
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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