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的適用往往需要與社/會的發展和生活基礎的改變相結合。一則來自山東的判案,為“家庭成員”這一法律概念注入了新的內涵。該案作為標志性案例,為我們深入剖析虐待罪在非傳統家庭結構中的適用,提供了一個樣本。本期將以此案為切入點,一起探討虐/待罪在特定關系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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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33期,虐/待罪在同居關系中的適用
法律條文的適用往往需要與社/會的發展和生活基礎的改變相結合。一則來自山東的判案,為“家庭成員”這一法律概念注入了新的內涵。該案作為標志性案例,為我們深入剖析虐待罪在非傳統家庭結構中的適用,提供了一個樣本。本期將以此案為切入點,一起探討虐/待罪在特定關系中的適用。
一、案件簡介
馬某(男)與苗某(女)自2021年12月確立戀愛關系,并于次年1月開始共同租房居住,在長達近一年的共同生活期間,雙方互見家長,參與彼此家庭聚會,并表達結婚意愿,形成了事實穩定的同居關系。但在同居期間,馬某對女方苗某進行了長時間情感操控與精神壓制。其行為表現為強制苗某刪除所有異性聯系人、禁止其出差、并要求她隨時匯報行蹤,以此切斷其正常的社交網絡。此外,馬某還慣常對苗某進行人格貶損與無端辱罵。
這種長期虐/待導致了嚴重后果:2022年4月,因擔心苗某出國深造會導致關系終結,馬某的又一次長時間辱罵,致使苗某不堪重負,首次吞服安眠藥輕生,幸被救回。同年8月,苗某再次服藥,經搶救生還。然而,悲劇最終在同年12月上演,苗某參加同學會,引起馬某不滿,通過微信發送了大量侮辱性信息,持續的精神折磨使苗無法承受,次日凌晨服用過量藥物不幸離世。案發后馬某被逮捕公訴。
審理本案的法庭認定,馬某與苗某雖無婚姻登記之形式,但已構成穩定的婚前同居關系,其共同生活的事實使雙方關系具備了家庭成員所特有的親密性、穩定性與經濟互助性。鑒于此,馬某實施的長期精神虐/待行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故以該罪判處其徒刑三年兩個月。
二.案子的警示
此案判決引發了社/會對“婚前同居關系能否視同家庭成員”的熱烈討論。部分公眾擔憂這是否等同于承認“事實婚姻”,進而影響財產分割等民事規則。對此,法律專家迅速澄清:此項認定嚴格限定于刑法中虐/待罪的語境,旨在懲治共同生活中的暴行,而非顛覆現有的婚姻財產制度,切忌進行擴大化解讀。
那么,這一認定的核心價值何在?據檢察機關解讀,其目的在于打通《刑法》與《反家庭暴力法》之間的適用壁壘,旨在徹底清除反家暴實踐中的“模糊地帶”,為所有親密關系中的受害者編織一張更為嚴密的法律保護網。
長期以來,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缺乏法定夫妻身份,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常因“家庭成員”身份認定困難而難以追究虐/待罪。本案明確將“穩定的共同生活事實”作為認定標準,意味著法律對家庭關系的界定,正從過去拘泥于形式要件(如結婚證),轉向關注共同生活的實質內涵。
三.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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