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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0: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705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0:高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4刑初726號
涉案金額:705萬元(涉詐1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羈押5個月后取保)
處罰:被告人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取保日期:2024.1.29
判決日期:2025.07.02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7月,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及轉賬配套等相關信息郵寄給他人使用。經查證,該銀行卡被用于接收詐騙犯罪所得,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705萬余元,查實有涉案被害人的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高某未獲利。
2023年7月17日,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立案;同年8月29日,高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高某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高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主動繳納了罰金。
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是,對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高某僅提供一張銀行卡,未獲得任何利益,犯罪情節輕微,屬于初犯、偶犯,到案后積極配合偵查工作,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向高某的住所地司法局發送了《關于對擬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調查評估的委托函》;所在司法局進行調查評估后,出具了《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高某符合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予以接收。
法院認為:
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自愿認罪,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基于上述事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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