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河南鄭州,倪先生從農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出170萬元現金,剛把錢放進寶馬后備箱,身后突然一聲槍響,歹徒持自制火藥槍撲上來搶劫。
搏斗中,他左眼被擊中,最終失明,構成重傷二級。
更令人心寒的是,整個過程發生在銀行門口不到30米處,而銀行大門敞開,保安站在門口,既未報警,也未上前,反而在混亂中關上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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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歹徒落網,被判死緩;銀行一句“視線被遮擋”輕描淡寫帶過;而倪先生,一只眼睛永遠看不見了。
這事最刺痛人的,不是歹徒有多兇殘,畢竟惡性犯罪難以完全杜絕;而是當危險就在眼皮底下發生,本該提供基礎安全保障的銀行,卻選擇了“事不關己”。
很多人說:“取這么多現金,自己就該小心點。”
可問題在于:他不是偷偷摸摸取款,而是提前預約、合規辦理的大額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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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理,銀行對這類高風險業務,理應有相應預案,比如安排保安護送至車輛、加強周邊巡查,甚至建議使用押運服務。但現實是,連最基本的“看到搶劫后報警”都沒做到。
銀行后來解釋稱“11:54才報警”,距離案發僅6分鐘。
可監控顯示,槍聲在11:48響起,搏斗持續近20分鐘,期間多名工作人員聽見異響、目睹沖突,卻無一人第一時間撥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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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一名普通路人報的警。這哪是“反應滯后”?分明是責任缺位。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判歹徒死緩。
一個自制四把火藥槍、蹲點多日、專挑大額取款人下手、開槍致人重傷的搶劫犯,竟未判死刑立即執行。
法律自有其考量,但公眾的憤怒不無道理:當暴力犯罪直奔“要命”而去,刑罰若顯得“溫柔”,無異于對守法者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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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銀行責任問題。《民法典》第1198條寫得明白:銀行作為經營場所,對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尤其在客戶剛完成大額取現、處于高度脆弱狀態時,這種義務不應止于“門內”。
門口25米,仍在銀行可視、可控范圍內,怎能以“已出大門”為由推卸責任?
業內其實早有慣例:過去大額取現,保安常會護送客戶上車;部分私行對高凈值客戶更是全程陪同。可如今,隨著電子支付普及,銀行似乎默認“沒人會取現金了”,于是安保措施形同虛設。
直到血案發生,才想起“強化安全管理”,亡羊補牢,總比不出圈強,但代價卻是客戶的一只眼睛。
倪先生索賠80余萬,法院僅支持7.3萬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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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或許無法彌補傷痛,但他追問的,從來不只是賠償,而是一個基本的尊重:銀行是否把客戶的安全,真正放在心上?
這件事給所有金融機構敲響警鐘:別再把“客戶自行負責”當作免責金牌。你收著高額手續費,享受著國家金融牌照的信用背書,就該承擔起與之匹配的安全責任。
未來,或許應推動明確規范:凡單筆取現超50萬元,銀行須提供基礎護送或風險提示;安保人員必須接受應急處置培訓;監控盲區需定期排查……
規則越細,悲劇越少。
最后想說:我們不該要求普通人“永遠警惕”,而應讓制度足夠可靠,讓一個人取自己的錢,不必賭上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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