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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秀蘭與丈夫王建國(已故)原系北京市某區唐家莊村村民,婚后育有四名子女,長子王強。位于該村的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建國名下,系夫妻共同所建。王建國于1995年去世后,李秀蘭搬離一號房屋。
1997年3月17日,經王建國之妹王桂英介紹,一份《房產交易協議書》簽訂,約定將一號房屋(含正房三間及附屬棚屋)以1000元價格出售給買方趙立新。協議抬頭寫明賣方為“李秀蘭(原房產所有權人)”,落款處由王強簽字,另有兩處捺印。趙立新支付房款后入住,并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和擴建。
2016年,因繼承糾紛,法院作出A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一號房屋中西數一間半歸次子王偉所有,東數一間半歸李秀蘭所有。
2023年,李秀蘭以自己對賣房不知情、趙立新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該《房產交易協議書》無效。王強表示同意母親訴求,趙立新則辯稱交易真實有效,自己系農村戶口且長期居住使用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確認1997年3月17日簽訂的《房產交易協議書》無效。
雙方均表示不在本案中處理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賠償等法律后果,法院予以準許。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1. 合同主體問題:雖然協議由王強簽字,但結合中間人王桂英的證言及各方陳述,可認定李秀蘭對房屋出售知情,買賣關系實際發生在李秀蘭與趙立新之間。
2. 合同效力問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趙立新雖為農村戶口,但非唐家莊村集體成員,無權取得該村宅基地使用權。該房屋買賣實質涉及宅基地流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惡意串通無證據:李秀蘭主張王強與趙立新惡意串通,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四、律師提示
1. 農村房屋買賣風險高:非本村集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即使簽訂合同、支付價款、實際入住多年,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2. 宅基地不可自由流轉:宅基地使用權與村民身份綁定,不能隨意轉讓給外村人或城鎮居民。
3. 簽字捺印需謹慎:家庭成員代簽房產交易文件,若無明確授權,可能引發效力爭議。
4. 合同無效≠無后果:雖然本案未處理后續問題,但實踐中常涉及房屋返還、裝修補償、過錯分擔等復雜問題,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
特別提醒:如果您正在考慮購買或出售農村房屋,請務必先核實買方/賣方是否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咨詢律師,避免“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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