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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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常因和解協商、證據不足或策略調整等原因,在一審程序中明確放棄部分訴訟請求,但后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又試圖重新主張該訴求。
那么,以一審放棄訴求為由上訴是否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二審不審理能再審嗎?
最高院在《遼寧超越拍賣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深帝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已明確放棄的訴求,法院未予審理,后又以已經放棄的訴求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對該點理由不予處理正確。
本案焦點是,關于超越公司主張的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問題。
首先,關于中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系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中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馬玉明雖然不予認可,但不能否定中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參加訴訟活動的真實性。
其次,超越公司向馬玉明個人賬戶匯入的280萬元能否認定為超越公司向中深公司返還的保證金,雖然馬玉明系中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其與中深公司系兩個獨立的主體,中深公司與超越公司的《競買協議書》并沒有返款給馬玉明的約定,原判決未認定超越公司向馬玉明個人賬戶匯入280萬元系向中深公司返款,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此外,本案一、二審判決生效后,超越公司已就280萬元問題另行向馬玉明和中深公司提起了民間借貸訴訟,超越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有關280萬元的抗辯在生效判決未予支持后,已經通過另案主張權利。
再次,關于“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問題,二審判決認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得反言”原則,對超越公司的主張不予審理。
經審查,超越公司在二審中對于上訴請求中涉及的實體問題明確表示放棄,二審法院僅圍繞超越公司上訴請求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權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參加訴訟等問題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對訴訟請求的處分需秉持謹慎原則,明確放棄的訴求將因禁止反言原則被二審法院原則上不予審理,且可能面臨另行起訴的程序障礙。建議當事人一審中充分評估訴求可行性,避免輕易放棄權利;確需調整訴求時,優先選擇變更訴求而非放棄,并尋求專業律師指導,防范因程序失誤導致實體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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