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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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大慶市凱達物流有限公司、大慶市工商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未經上訴直接申請再審,屬于濫用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將從程序上直接予以駁回。
本案焦點是,凱達公司未經上訴直接申請再審法院是否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凱達公司雖主張一審判決存在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其放棄法律規定的常規性救濟途徑,即應當承擔該處分行為所致的失權后果。故二審法院以凱達公司未提起上訴為由對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不予審查并無不當。凱達公司未經上訴直接向本院申請再審,屬于濫用再審程序的情形,故對凱達公司關于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本院從程序上直接予以駁回。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未經上訴直接申請再審,法院也會受理。
案例一《江蘇某公司、某紡織有限及兩合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案》中認為,
最高院認為,
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對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針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
案例二《張某安、玉田縣某戶外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再審案》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一審判決于2022年7月30日生效,但本院2615號案于2023年6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693號案于2023年8月1日發生法律效力,即張某安最早于2023年6月15日知道或應當知道2615號判決認定的相關事實,張某安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間,且涉案專利又與本案請求保護的涉案專利為同一專利,故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張某安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證據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故本案應予受理。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如未經上訴直接申請再審,通常會被駁回。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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