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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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不服終審判決裁定,以這三種事由申請再審,成功率最高!》一文中寫到,“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確有錯誤” 三類事由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最優選擇。但再審申請的成敗,不僅在于事由選擇的精準性,更在于實操環節的細節把控。
針對 “新證據”“基本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三類高成功率事由,周軍律師從以下四大核心實操要點進行深度拆解,幫助當事人避開雷區、精準發力:
(一)聚焦核心:單點突破,拒絕 “全面開花”
再審審查的核心邏輯是 “圍繞法定事由有限審查”,而非對原審案件的 “全面重審”,盲目羅列多個事由只會分散法院審查焦點,降低核心事由的論證力度。實操中需遵循 “1+N” 聚焦原則:
- 優先鎖定 1 個核心事由:結合案件實際,選擇最具說服力、證據最充分的事由作為主攻方向(如 “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成功率最高,應優先作為核心事由),其余事由僅作為補充,不展開過多論述;
- 避免 “堆砌式” 主張:實踐中部分當事人為 “求穩”,將 “新證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 等多個事由一并羅列,甚至加入無關的次要爭議(如原審庭審中的微小言語分歧),導致法院難以快速抓取核心矛盾。例如,借貸糾紛中已掌握 “款項未實際交付” 的新銀行流水,就應聚焦 “新證據” 事由,無需再糾纏原審 “利息計算細節異議” 等次要問題;
- 強化核心事由的關聯性:若確需主張 2 類事由(如 “新證據 + 基本事實錯誤”),需建立二者的邏輯關聯,說明新證據如何直接證明原審基本事實錯誤,形成 “事由疊加效應”。例如,新發現的工程結算單(新證據)可直接證明原審對 “工程款總額” 這一基本事實認定錯誤,二者相互印證,而非孤立主張。
再審審查以 “證據裁判” 為核心,無完整證據鏈支撐的事由,即使符合法定情形也難以獲得支持。“核心證據 + 輔助證據 + 補強證據” 的三層架構,是確保證據閉環的關鍵:
- 核心證據:直接指向再審事由的關鍵證據,是翻案的 “基石”。例如,主張 “新證據” 事由時,核心證據可為原審未提交的銀行流水、鑒定報告;主張 “基本事實錯誤” 時,核心證據可為原審遺漏的關鍵合同、結算憑證。核心證據需滿足 “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三性,優先提交原件或經法院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 輔助證據:用于佐證核心證據真實性、有效性的材料,避免核心證據被單獨質疑。例如,核心證據為 “新發現的聊天記錄” 時,輔助證據可包括聊天雙方的身份確認材料、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電腦)、公證機構出具的保全公證書;核心證據為 “鑒定報告” 時,輔助證據可包括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鑒定人員的執業證書,證明鑒定程序合法;
- 補強證據:間接印證核心事實,填補證據鏈漏洞的材料,形成 “無懈可擊” 的邏輯閉環。例如,主張 “借貸未實際發生”(新證據為銀行流水無轉賬記錄)時,補強證據可包括證人證言(如知曉款項未交付的第三人陳述)、交易習慣證明(如雙方以往借貸均有轉賬記錄)、當事人的合理陳述(如說明欠條出具的背景為 “被迫簽訂”)。
需特別注意:證據鏈的構建需圍繞 “核心事實” 展開,與再審事由無關的證據(如證明當事人過往信譽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交易記錄)應一律剔除,避免冗余信息干擾審查。
(三)程序合規:守住 “紅線”,避免 “程序先敗”
再審程序的嚴格性決定了 “程序違法” 將直接導致申請被駁回,即使事由和證據具備優勢,也無法獲得審查機會。實操中需重點把控三大程序要點:
- 時限合規:嚴格遵守法定申請期限,這是再審申請的 “生命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一般情形下需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特殊情形(新證據、證據偽造、法律文書撤銷變更、審判人員枉法裁判)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管轄合規:明確受理法院,避免 “找錯門”。民事再審原則上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如基層法院一審生效的,向中級法院申請;中級法院二審生效的,向高級法院申請);僅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如十人以上)或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可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行政再審一律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不得向原審法院提出;
- 文書合規:《再審申請書》需嚴格遵循規范格式,避免 “形式瑕疵” 影響審查。
再審申請中,許多當事人因陷入認知誤區,導致明明具備有效事由卻被駁回。需重點避開四大常見誤區:
- 誤區一:以 “結果不公平” 為由申請再審。再審的法定事由是 “裁判存在實體或程序錯誤”,而非 “結果不符合預期”。例如,僅認為 “原審判決的違約金過高”“工程款數額過低”,但無證據證明基本事實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法院將直接駁回申請;
- 誤區二:指責 “法官裁判水平低”“存在偏見”。此類主張屬于主觀臆斷,無任何法律依據,且可能引發法院反感。再審審查的核心是 “證據和法律”,而非對法官的個人評價,即使原審法官存在輕微裁量偏差,只要未達到 “枉法裁判” 的法定情形,均不構成再審事由;
- 誤區三:主張 “全面重審”,要求法院審查原審所有事實。再審是 “糾錯程序”,而非 “上訴程序的延續”,僅圍繞法定事由涉及的核心事實進行審查。例如,以 “新證據證明借款未實際發生” 申請再審,法院僅審查 “款項是否交付” 這一核心事實,不會再審查 “欠條的簽訂細節”“當事人的過往交易關系” 等無關內容;
- 誤區四:證據提交不規范,如僅提交復印件無原件核對、證據無來源說明、逾期提交無正當理由。此類情況會導致證據不被采信,即使事由成立,也無法支撐翻案主張。例如,提交 “新證據” 時未附《新證據說明》,未解釋 “原審未提交的原因”,法院可能認定該證據不屬于法定 “新證據”,直接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三類高成功率再審事由的實操核心,在于 “聚焦核心不分散、證據閉環無漏洞、程序合規不踩線、避開誤區不跑偏”。當事人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將四大要點貫穿再審申請全流程,通過精準的事由選擇、扎實的證據支撐、規范的程序操作,最大化提升再審立案與翻案概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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