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獲判緩刑的開設賭場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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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案件的主犯,違法所得金額幾十萬元,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量刑應在5年以上。嫌疑人在法院時委托我作為其辯護律師,在原來的律師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辯護人,前后經歷兩次開庭。最終我們辯護獲得成功,本案我辯護的嫌疑人判三緩四,從看守所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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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家庭,如果進去待5年的話,對這個家庭來說是極其大的影響。所以這個案件的結果,也是等于挽救了一個家庭,挽救了孩子完整的童年。
最近開設賭場罪的案件,我分別在菏澤、濰坊市寒亭區、淄博等地區的案件接受委托作為其辯護人。這樣的案件近期數量非常多。最近寒亭的案件,檢察院認為屬于主犯,我則持不同意見,接下來將會展開有針對性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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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賭博并非法外之地。”本案律師指出,“這種將線下場所與線上平臺相結合的犯罪模式,隱蔽性強、社會危害大。無論是提供資金、賬號的幕后主腦,還是負責現場管理、人員調度的骨干,均在犯罪鏈條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均構成開設賭場罪。”
同時提醒社會公眾,應清醒認識賭博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家庭風險與法律后果,自覺遠離一切形式的賭博活動,切莫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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