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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5年9月25日,趙明與劉強通過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見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趙明以100萬元購買劉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當時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雙方約定:劉強在產權證下發后30個工作日內配合過戶;若違約,需退還全部房款、支付80萬元違約金,并賠償裝修費用。
簽約后,趙明向甲公司支付居間費1萬元,并陸續向劉強支付購房款85萬元(有銀行流水為證),劉強交付房屋。趙明隨后裝修并實際居住。
2018年5月,劉強取得一號房屋產權證(登記為其單獨所有,性質為按經適房管理)。但因房價大漲,劉強拒絕過戶,并于2018年9月與郭某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將房屋抵押給郭某。后郭某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房屋被法院查封、進入拍賣程序。
趙明遂起訴,請求:
1. 解除合同;
2. 劉強及其前妻李梅(二人2018年11月離婚)連帶返還100萬元房款;
3. 賠償居間費1萬、裝修費15萬;
4. 支付違約金80萬。
劉強承認違約,同意解除合同,但稱僅收到85萬元,且房款用于個人購彩,李梅毫不知情。
李梅辯稱: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從未同意出售,也未收到任何房款,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另查明:
生效判決確認一號房屋為劉強、李梅各占50%份額;
趙明主張的15萬元“尾款”僅有劉強2020年出具的收據,但發生在法院查封期間,且雙方曾口頭約定“過戶后付尾款”;
劉強收款賬戶流水顯示,85萬元短期內耗盡,未向李梅轉賬。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趙明與劉強于2015年9月25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見證合同》及《補充協議》于2024年12月2日解除;
二、劉強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趙明購房款85萬元;
三、劉強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趙明違約金70萬元;
四、駁回趙明對李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1.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予解除:
一號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客觀上無法辦理過戶,趙明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2. 購房款金額以有效證據為準:
趙明主張支付100萬元,但15萬元“尾款”發生在查封期間,且與雙方“過戶后付尾款”的口頭約定矛盾,又無轉賬憑證佐證,法院不予采信。故僅支持85萬元退款。
3. 違約金可依法調整:
雖合同約定80萬元違約金,但法院綜合考慮趙明實際損失(資金占用、裝修折舊等),酌情支持70萬元,并不再單獨支持居間費、裝修費。
4. 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
房屋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梅未簽署合同,亦無證據證明其知情或追認;
購房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劉強用于購彩,賬戶無向李梅轉賬記錄);
趙明明知房屋為夫妻共有卻未要求共有人簽字,難謂“善意第三人”;
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梅免責。
律師提示
1. 購買未辦證回遷房風險極高:
“先交房、后過戶”模式下,若賣家反悔或設抵押,買家僅享有債權,無法對抗法院強制執行。務必在合同中設置高額違約金+履約擔保。
2. 夫妻共有房必須共簽:
即使房產證只寫一人名字,只要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即屬共同財產。未取得配偶同意的買賣,可能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履行。
3. “尾款”支付需謹慎:
在產權未過戶、房屋被查封等高風險階段,現金或事后補收據方式支付尾款,極難被法院認可。建議通過資金監管賬戶操作。
4. 違約金并非越高越好:
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合理設定(如總房款20%-30%)更易獲全額支持。
5. 配偶免責關鍵看“用途+知情”:
若能證明房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配偶不知情、未受益,通常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保留銀行流水、收入證明等至關重要。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購買回遷房、安置房、夫妻共有房等特殊房產時,務必做到“三查三簽”——查產權狀態、查婚姻狀況、查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簽買賣合同、簽配偶同意書、簽資金監管協議。切勿因“價格便宜”或“熟人介紹”放松風控,否則可能“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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