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只為成功找方法,不為失敗找理由。
在法律職業的漫長征程中,我們不斷探索一個核心命題:律師如何才能真正贏得案件?作為執業多年的專業律師,我深刻體會到,成功的案件代理不僅僅取決于法律的正確理解,更在于能否從法官的思維角度出發來審視案件,進而引導法官沿著我們的思路作出裁判。這絕非通過不當交易,而是依靠專業的法律技能和策略性的思維方式。
一、理解法官思維:律師代理案件的起點
法官與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的兩大支柱,既各司其職,又相輔相成。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其核心關切是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同時兼顧社會效果。隨著司法責任制的落實,法官絕不希望自己經辦的案件出現差錯;而立案登記制和員額制改革帶來的繁重工作壓力,也使法官期望以最簡潔的方式盡快結案。
律師要影響法官決策,首先必須理解法官的審裁思維模式。法官審理案件通常遵循“事實—證據—法律—結論”的邏輯鏈條。在這一過程中,法官會不斷總結爭議焦點,分配舉證責任,形成內心確信,進行價值權衡。
捕捉法官思維的關鍵節點通常在庭審中顯現。法官會在當事人雙方訴辯稱階段后、舉證質證階段前,或者庭審調查結束后、法庭辯論前,進行一到兩輪的爭議焦點總結。律師應敏銳觀察法官使用的提示性語句,如“本案爭議焦點如下......”等,從而把握法官的審理思路與方向。
二、證據組織藝術:讓法官一目了然的技巧
證據是訴訟的基石,但僅僅有證據遠遠不夠。律師提交證據的方式和專業程度,直接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和后續審理思路。
證據目錄的精細化制作是基礎更是關鍵。一份專業的證據目錄不僅應注明證據的分組、名稱、來源,更要清晰闡述證明目的。這既方便法官閱讀,也有利于法官認同我們的訴訟思路。當證據目錄能夠直接呈現證據與案件爭議焦點之間的邏輯關系時,法官采納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
在實踐中,我始終堅持對證據進行分組歸類和層級化處理。按照證明力的強弱依次提供證據,寫出詳細的證據目錄清單,讓法官一目了然。同時,清晰說明每組證據的證明對象和目的,明確證據間的邏輯關系。
證據的呈現方式同樣關乎專業形象。給證據添加標題,標明頁碼序號,確保證據層次清晰,邏輯合理。當一個法官由衷敬佩律師的敬業精神時,他會對律師提交的材料更加重視,這種專業印象有時會對案件產生意想不到的積極影響。
三、類案同判策略:用已有判決說服法官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發布,中國司法實踐已進入“類案同判”的新時代。律師若能善用類案檢索策略,實質上是在用其他法官的判決結果向本案法官施加“心理壓力”,促使他按照類似案例的標準裁判手頭的案件。
精準定位“類案”是成功的前提。根據最高法院的界定,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判斷案件是否相似,需要采用核心要點對比的方法,將案件“肢解”成案由、事實要點、法律爭點等要素,反復巡視和對比。只有在核心要點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才能認定為真正意義上的“類案”。
制作讓法官喜聞樂見的類案檢索報告是一門藝術。一份合格的類案檢索報告應當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旨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報告應當客觀、準確、全面、簡潔,同時完整披露檢索案例全文作為附件。
在庭審辯論中,律師必須將代理案件與選定的類案在相似性上進行充分闡述。特別是在重大、典型、新類型案件中,要向法庭提交案例檢索報告,提出“類案同判”的法律意見,爭取法官對“同案同判”的認可。
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原審法院未對當事人提交的類案進行說理,最終上訴法院依據《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以原審法院未論述是否參照類案為由發回重審。這一案例凸顯了類案同判原則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四、庭審溝通策略:言詞辯論的藝術
庭審是律師與法官直接交流的舞臺,如何在這個舞臺上有效表達,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說服的對象是法官而非對方。出庭律師在庭審中,不要試圖去說服對方當事人和律師,說服的對象是法官。這就需要律師采用清楚、簡單且直接的論述方式,向法庭陳述觀點,而不是受制于專業術語或復雜的法律見解。
關注法官的內心確信。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傾向性認識往往會通過庭審中的發問方式“披露”出來。當法官開始頻頻向一方單獨發問,尤其是采用重復性發問或細節性追問時,往往表明法官內心已對該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在尋找陳述破綻。律師應敏銳察覺這些信號,及時調整策略。
處理爭議焦點的智慧。當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遺漏己方主張時,律師應及時禮貌提示。例如,在租賃合同糾紛中,若法庭整理的爭議焦點未包含保證金退還問題,律師應解釋該項主張的訴因、事實背景和證據,使法官將該項主張納入審理框架。
五、法律文書寫作:代理詞的專業魅力
高質量的代理詞是律師專業素養的集中體現。一份優秀的代理詞應當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客觀、透徹、合法。對事實陳述部分可以明確證據的具體出處或者筆錄的具體陳述內容,援引的法律依據應該明確具體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并進行學理解釋。
我始終倡導代理詞應當無限接近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這不僅包括事實分析盡量還原真相,法律分析符合法律本義,還應包含情理分析和結果分析。當代理詞能夠做到情理法交融時,法官采納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判決書是司法公正的試金石。一份優秀的判決書應當讓百姓看得懂、信得過,而非成為少數人的“文字游戲”。同樣,律師的法律文書也應當追求“信、達、雅”的境界——忠實事實、文辭暢達、形式規范。
六、程序正義價值:再審案件的利器
在申訴再審案件中,程序性違法往往是打開突破口的利器。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嚴重的程序違法本身即構成再審事由,且無需受“足以推翻原判”的嚴苛證明標準限制。
程序性違法的常見類型包括證據收集階段的違法(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審判階段的違法(如違反公開審判規定、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以及其他嚴重程序違法。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律師應逐頁核對卷宗,關注筆錄時間、地點、人員簽名等細節,尋找矛盾點和異常記錄。
單純程序違法有時難以啟動再審,需要巧妙關聯實體問題。例如,“正因為未排除刑訊逼供口供,導致關鍵事實認定錯誤”;“因剝奪辯護權,未能對鑒定意見有效質證,致量刑畸重”。通過這種關聯論證,可以大大提高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結語:專業主義是最高級的“討好”
在多年的執業經歷中,我深深體會到,律師真正需要做的不是低俗的諂媚,而是專業的“討好”——通過精湛的專業能力、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充分的庭前準備,幫助法官高效、準確地審理案件,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律師的最高境界,是讓法官感受到我們不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捍衛者,更是法律真理的追求者和司法公正的助推者。當我們以專業、敬業、精益求精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案件時,法官自然會投以尊重和信任的目光,而這種目光,恰恰是贏得案件的最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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