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本為安心
貨損依舊鬧心
當保價低于實際價值時
是按比例賠償
還是按保價賠償
“高價低保”的貨物破損
向物流公司索賠17000余元
某電氣公司委托他人代辦一批控制電纜的物流運輸,委托某物流公司承運。該批貨物實際價值達60000余元,但托運人在辦理保價時,僅聲明價值7000元,并支付了相應保價費用。
貨物運抵后,電氣公司驗收時發現部分電纜發生破損,遂向物流公司索賠貨物損失17000余元。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電氣公司訴至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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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價條款有效
物流公司按比例賠償141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保價條款中關于“聲明價值低于實際價值時,按比例賠償”的約定是否有效。經查,物流公司《電子運單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已選擇保價,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托寄物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則按照聲明價值和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
法院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
從合同主體看,物流行業屬于充分競爭領域,物流企業并不具備壟斷或優勢地位;
從協議內容看,保價服務屬于可選項,托運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保價及保價金額,該條款僅是對賠償金額的限制,并未排除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從合同訂立形式看,保價條款以紅色加粗等醒目方式標注,托運人需點擊“同意并不再提醒”方能繼續操作,物流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
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看,保價制度本質是風險共擔機制,托運人支付相應保費,承運人承擔保障責任,符合公平原則和商業邏輯。
綜上,法院確認涉案保價條款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經核定貨物損失為12500元,判決物流公司按比例賠償1416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充分了解保價規則
合理選擇保價金額
快遞保價是快遞服務中的一項增值服務,旨在為托運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然而,實踐中許多托運人在訂立運輸合同時,并未仔細閱讀保價條款的具體內容,特別是賠償計算方式,導致發生貨損時陷入賠償困境。
本案中涉及的“高價低保”現象較為普遍,即托運人為節省保價費用,對高價值貨物聲明較低的保價價值。當發生部分損毀時,是按照聲明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還是在保價范圍內全額賠償,成為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快遞公司保價條款中關于“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按照聲明價值和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的約定,不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為有效。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要注意:
仔細閱讀條款。認真閱讀快遞單背面的合同條款,特別是加粗、標紅部分的保價與賠償條款;
合理選擇保價。如實按照托寄物實際價值選擇保價,避免“高價低保”;
保留價值憑證。妥善保存貨物價值證明,如購物發票、購銷合同等,以便理賠時提供。
只有充分了解保價規則,合理選擇保價金額,才能在發生貨損時避免陷入理賠困境,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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