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應急管理)
轉自:中國應急管理
近日,記者在參加某地安全檢查時,發現一家企業在相關安全標準更改7年后,相關設施依舊未進行相應的改造,最終被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企業如此“沉得住氣”,屬地管理部門如此聽之任之,令人觸目驚心。
據記者了解,當前,某項國家法規標準修改后,少數企業常會以改造升級成本高、影響社會運行等理由搪塞,不愿或拖延改造升級。在一些地方,此類現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還有的企業抱怨,標準法規很多,且經常修訂,所以不愿學習、不想落實。
法規標準的制修訂是多此一舉嗎?
筆者以為,當然不是。一方面,法規標準制定之初,很難涵蓋所有風險隱患,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想不到、看不到的風險漸漸浮出水面,需要各方及時汲取事故教訓,結合國內外案例,為法規標準打補丁、填漏洞,不斷修訂完善。比如,2017年出臺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提出,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相關部門在解讀時指出,這一要求正是汲取了2007年河北滄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東臨沂“6·5”爆炸事故中暴露出的控制室不滿足防火防爆要求的教訓,提出的要求。
另一方面,企業使用的新技術、新裝備,往往會也帶來新風險,法規標準也需要及時制修訂。比如,當前,礦山企業正在進行“智能化礦山”改造,對礦用車輛進行“油改電”,隨之帶來了充電安全、作業環境、井下應用等方面的新風險,但原有規程主要針對柴油設備安全風險作出規定,為此相關部門啟動了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除了法規標準的變化,環境的變化同樣可能產生新風險。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原來敷設于偏遠郊區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逐漸被居民區和商業區包圍,一旦發生泄漏,會危及周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這也要求相關各方或調整區域規劃,或升級法規標準,或進行設備升級、工藝改造。
步入風險社會,唯一不變的是變化,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不確定。這就決定了安全工作不可能一勞永逸,需要久久為功。對于依照法規標準進行改造,部分企業存在“被動應付”心態,將整改視為負擔而非風險防控,甚至出現臨時造假、隱瞞隱患等行為,折射出企業對法規標準修訂的意義理解不深刻,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的心理。拒絕改造調整,敷衍塞責、得過且過,就是拒絕汲取事故教訓,對新變化、新風險不設防,為企業日后發展埋下隱患。
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對法規標準制修訂的宣傳解讀工作,為企業多培養一些“明白人”,讓企業不僅了解是什么,更知道為什么。
還應看到,一些改造工程量大,涉及資金數額大,會給一些小企業、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在短期內增加經營壓力。因而,相關部門在制修訂法規標準、開展執法檢查時,也應視整改難度給予足夠的過渡期;屬地政府應視情況給予一定的技改補貼,對改造上存在困難的企業拉一把、送一程,共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從而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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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2025年12月6日三版 原標題《法規標準變了,企業改造升級為何跟不上》責任編輯:虞政
●編輯: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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